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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农资市场商品准入意见

农业局农资市场商品准入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支持“三农”的重要举措和省、市各级护农、支农的工作精神,完善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管理机制,从原来侧重对农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转向规范农资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的监管,真正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变。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三农”问题的重要性、现实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现实性;从转变职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市场监管能力的高度,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全面实施农资市场的准入制度。

二、工作目标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县范围内对化肥、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等经营行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创建一个平台,完善一套管理制度,形成一个机制,建立健全农资市场科学监管体系。

三、准入方案

(一)范围和要求

1、准入范围:全县范围内从事化肥、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经营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2、准入要求: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化肥、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产品检定报告、经营资格证、进货票据等说明农资产品质量的相关证件,必须明确进货时间、进货地点、进货数量、销售对象等内容,建立进(销)货台帐,健全农资产品质量管理平台。

(二)方法与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月底前)。主要是利用各种会议、新闻媒体等载体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发动。同时,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各经营户的经营、销售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

2、整治规范阶段(3月1日—4月30日)。一是规范化肥、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等商品的经营准入条件、规则的通告;二是指导督促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等商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建立索证备案、进(销)货登记台帐制度,建立经营产品质量管理平台,与经营户签订责任书;建立完善农资商品“两票两帐、一卡一书”准入制度;三是按商品准入的条件考核、确定并通过各种媒体公示予以市场准入的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户名单;四是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和不具备商品准入条件及规则的经营户整治力度,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农资商品准入工作取得实效。

3、总结完善阶段(5月8日—5月31日)。主要是认真总结经验,查漏补缺,确保全县农资市场的商品准入全面到位。

(三)农资市场准入条件

1、凡从事化肥、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农药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饲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挂靠有关部门的,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有效的协议或证明。

2、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化肥、农药、兽药、种子必须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定报告、进货票据等说明农资产品质量的相关证件,方可进入销售环节。

四、准入措施

1、制订规则。制订较为具体的《*县农资市场准入规则》,凡从事农资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循准入规则,建立索证备案制度和台帐制度。

2、严格把关。农资属于专营商品,所有从事农资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通过整治,规范农资经营市场,对未取得《农药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农药、种子和兽药;未经有关部门授权,不得经营化肥。所有经营者必须凭《农药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及有关部门授权书或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资、兽药经营。

3、落实责任。工商部门要加强与农业、供销等部门沟通,根据农资市场准入要求,与农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经营责任;对擅自违反准入规则,经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与查处。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努力净化农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积极运用各类媒体,宣传整治成果。

4、部门联合。农资市场准入工作是商品准入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工程。工商、农业、供销等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我县化肥、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等农资商品的准入工作。

五、部门职责

(一)工商部门

1、要按照准入要求对农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督促经营者建立索证(农资商品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等)备案制度,完善“三个一”的工作目标,即建一本进(销)货台账(由经营者登记农资商品的进、销货渠道及时间、数量)、放一张农资商品标签(每个销售柜台的商品前设置一张标注有品名、产地、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附一张信誉卡(由经营者主动提供给农资商品购买者一张商品质量信誉卡,承诺对商品质量负责)。督促从事饲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要继续做好上市农资商品的抽查抽检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第一季度做好种子检测,第二季度做好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测,第三季度做好农用机械的检测工作。及时将监测情况与结果报告当地政府并向社会消费提示,对同一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同一型号规格的商品,连续二次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依法在有关媒体及*工商红盾网*上予以公布,责令其退出*市场。配合农业部门开展“绿剑护农”行动和经营审核工作。

3、要扩大合同监管领域。试行农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实施农业订单合同条款备案制,将合同监管工作与为“三农”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4、要建章立制。建立与完善《农资商品质量保证制度》、《商品进货检验制度》、《质量问题“三包”责任制》和推行试点种子、兽药、饲料、农用机械销售的农资经营户向工商部门备案制度等,积极探索与逐步建立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农资商品预赔制、问题农资召回等制度。

5、要与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不销售假(或不合格)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责任书,明确经营责任。

6、加大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查处力度。重点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虚假广告和取谛无证照经营农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7、实施农资经营户信用监管,试行信用评价和公示制度。

(二)农业部门

1、要规范农资经营资格行为。开展经营资格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对无《农药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种子、兽药以及未及时到农业部门备案的饲料经营户,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要认真开展农资打假护农治理行动。当好农资市场监管主角,开展农资市场质量抽检和执法检查,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农资的经营行为,打击坑农、害农、骗农的违法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三)供销部门

1、要认真清理挂靠本部门的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挂靠条件,把好挂靠关。对具备经营资格的,规范挂靠行为,签订挂靠协议;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终止挂靠行为。同时,督促他们建立“两票两帐、一卡一书”等制度,并建立详细的经营户档案,明确挂靠期限、经营范围、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2、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资产品配送制。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实现农资产品的安全放心消费。

各职能部门要通过农资市场的准入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规范我县的农资经营行为,及时把握农资市场新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的新动向,准确分析新特点和新情况,及时掌握各种农资所涉及的特定法律政策,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探索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