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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指导意见

民政局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指导意见

为了更好地实施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市的统一意见,对我县原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意见和补充意见进行归并和完善,制定统一的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公路环线内以及*经济开发区)整体和零星征用土地产生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被征地农民。

办理参保时,应提供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征地情况证明和村二委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公示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县实际,对城区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规定如下:

1、被征地时未达到就业年龄(16周岁)或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直接一次性领取征地安置费,当其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

2、被征地时,25周岁以上至75周岁的人员必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6周岁至25周岁、7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保。

3、根据省、市文件的要求,对参保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及在劳动年龄段以内但一次性参保缴费后不再继续缴费的人员,直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补助,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补助管理范围;对参保时是劳动年龄段以内,且一次性参保缴费后继续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范围。

二、基金筹集和待遇标准

(一)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和基本生活补助基金的筹集。

1、参保对象均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

20*年3月至20*年6月底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18994元。

村级集体和个人按全额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确实有困难的,可暂降低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补助。缴费标准暂设三个档次,分别为15550元、11767元、7985元。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按每人4*0元统筹,是否参加由行政村自主决定。

以后缴费标准每二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要根据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确定,调整标准基本上按3*0-5*0元一个档次上调,保障待遇标准相应上调。调整时间为调整当年的7月1日。

2、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按照个人、集体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个人负担部分根据各村集体资产状况应在缴费总额的20%以上。

3、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或财政预算中划出4*万元,建立国有资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储备基金。

(二)领取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条件和待遇标准。

1、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一次性缴费的城区被征地农民。

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

3、参保时已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标准:一次性缴费为18994元的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为226元;一次性缴费分别为15550元、11767元、7985元的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补助金分别为185元、140元、95元。

4、参保以后到达年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享受的待遇标准,应在一次性缴费总数上加上利息部分,再计算待遇。利息按一年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算。

三、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调整

(一)所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围的村和参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按县政府规定标准统一调整。月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二年调整一次,调整标准为10—15元,调整时间为调整当年的7月1日。首次调整时间为20*年7月1日。

随着以后社会经济发展,对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如果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低于*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享受,具体标准经测算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二)对纳入基本生活补助管理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同步进行调整,调整标准参照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标准按不同的缴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

已办理“农转非”手续、且未到达企业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参保手续后,可按城镇职工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原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参保手续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一)原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愿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可按下列折记缴费年限办法自行选择:

1、按统一制度标准折记。按一次性缴费当年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标准年递增5%折记。20*年3月至20*年6月底期间一次性缴费为18994元的按130元/月的可折记9年9个月,按176元/月的可折记7年7个月(从20*年7月起)。20*年7月1日以后一次性缴费的折记标准按其参保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折记;

2、按双低标准折记。20*年3月至20*年6月底期间一次性缴费为18994元的按1*元/月的可折记15年,其基本养老金按双低标准享受。20*年7月1日以后一次性缴费的可按其参保时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双低缴费标准折记,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二)一次性缴费折记的缴费年限原则上由参保时往前计算。其中,对年满16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往前算至16周岁不足折记年限的,可以往后预缴并计算缴费年限。

在预缴期内就业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个人帐户可重复记帐,但不计算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期满后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缴费年限可以同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者,一次性缴费期满后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可以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按国家统一制度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浙劳险〔1998〕43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和浙劳社老〔20*〕229号《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新人”办法计发,即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

1、按统一制度标准折记并继续缴费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中断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按双低标准折记并继续缴费的人员,按不同的标准缴费享受不同的养老金待遇。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中断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平均缴费指数+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省社会平均工资×60%一次性缴费后的实际缴费工资

一次性缴费年限×──────────+Σ──────────────

省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缴费后的省社会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

总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后的实际缴费工资

其中:≤1、平均缴费指数≤1

一次性缴费后的省社会平均工资

一次性缴费后若按统一制度继续缴费满15年的,平均缴费指数可为1。

五、相关政策处理

(一)参军人员、“两劳”人员按户口所在村的缴费标准提取后,也一次性缴纳到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代为保管,待其返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城区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到达领取保障(补助)待遇年龄之前,户口迁往县外、出国定居、被录用为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军官或死亡的,其一次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的全部和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利息按一年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算。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区被征地农民到外地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可以按国发〔*〕26号文件规定转移。

(三)城区被征地农民领取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总额不足其土地征用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的,余额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受益人继承。

已经参加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统筹的,按参保时缴纳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统筹费发给。没有参加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统筹的不发给。

(四)被征地农民中原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后,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重复享受。

(五)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

(六)已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以后个人有能力按县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补足费用,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标准缴费人员相同的待遇。

(七)未达到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以后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把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标准以要求折算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折算。

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一)城区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范围的城区被征地农民,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

1、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综合素质,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举办劳动力就业交流会,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促其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2、加强城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凡有就业意向的人员,可向县职业培训中心和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三)被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龄之前,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低保。

七、村级集体资产配套处置

(一)*镇各村应按龙镇委〔20*〕32号《*镇有关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出本村村级集体资产配套处置办法,明确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比例或数额;明确土地征用时间不论先后,村级集体资产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一致性。村级集体资产薄弱的行政村,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土地补偿金的标准。其他乡镇可参照*镇的做法出台指导性意见。

(二)同一个行政村的农民不论被征地时间先后,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标准应执行同一标准。如果以后被征地的农民按以后的新标准缴费,差额部分应由个人出。个人出资有困难的,也可以降低标准缴费,享受同标准缴费人员同样的保障待遇。

八、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

(一)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要为每位参保的城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档案。做好这些人员的缴费记录、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养老金调整等工作。档案保管费、管理服务费按每人2*元标准列入征地成本。

(二)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机制,劳动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九、本意见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由所在乡镇组织实施。

十、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同时废止,统一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