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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残疾人事业发展管理意见

民政局残疾人事业发展管理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2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性

残疾人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做好残疾人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

残疾人是全社会最需要关心、扶持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我县现有残疾人2.56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6.36%,涉及到近1/5的家庭。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县残疾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残疾人生存和生活状况明显改善,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参与社会生活更加广泛。但是,残疾人事业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残疾人的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如果没有2.56万残疾人的小康生活,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小康社会。残疾人问题已成为日益突出、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民生问题和重要社会问题。因此,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工作,确保我县残疾人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

以解决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基本满足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需求,力争全县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三、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保障力度。从20*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参照本县城镇和农村的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县城镇和农村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这项工作,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和补助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残疾人托养机构、福利院、敬老院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一级重度残疾人,由残疾人托养机构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四、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并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91号)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县财政按现行补助办法相应增加补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补助费。

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费用标准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参照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指导线和服务标准确定。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

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

五、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县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县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县财政、民政、人劳社保、卫生、农办、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新闻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乡镇(街道)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精心制定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

县残联要会同县财政、民政、人劳社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