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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意见

民政局发展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卫生强省”战略,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进一步提高我县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精神,现就我县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

到*年,在逐步完善我县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基本建立农村公共卫生的政府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使农民人人享有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人群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全市中等到水平。

二、农村公共卫生任务

(一)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二)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实施欲婚青年婚前免费检查。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加强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三)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依托创建卫生村镇、文明村镇活动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逐步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四)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实行部门协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农村食品、卫生医疗服务市场、公共场所卫生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五)不断完善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快乡镇卫生院第二轮危旧房改造和服务功能建设,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广中医药、民族医药等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六)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嫁到我县的外来妇女健康关爱工作,落实对肺结核、艾滋病、肝炎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三、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由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并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绩效考核内容。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县域卫生规划,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卫生院为纽带、村卫生管理人员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二)乡镇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县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镇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三)村级组织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等健康相关产品的检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加强对村卫生室的领导,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领导做好公共卫生日常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医院传染病房、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和乡镇医疗机构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

(五)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保障农民卫生部安全。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基层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工作。执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

(六)强化乡镇卫生院枢纽作用。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积极推行卫生院等级评审和规范化建设,为农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重点乡镇卫生院为重点,以农村示范卫生院建设为载体,进一步改善与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整体服务功能。

(七)强化村卫生室的网底作用。县卫生局要根据县域卫生规划,有效调控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实施好“规范化村卫生室”创建工作。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为主承担,鼓励村卫生室等农村卫生医疗机构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八)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准入条件,择优聘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强化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人员比例,开展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结对帮扶乡镇卫生院和卫生扶贫、卫生下乡、巡回医疗等活动,实施县级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中级以上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时间以上的制度,到2010年我县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基本取得中等以上专业学历。加强在职医务人员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

(九)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从2005年起,以乡镇为单位,由省、县两级财政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的内容见附件),提高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参保农民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严格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按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对乡村卫生机构评估、考核、补助。具体资金管理及考核办法由县卫生、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各乡镇卫生院要不断充实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各种贴近民众的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并逐步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

(十一)认真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政策。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县政府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逐步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公共卫生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逐步纳入县财政预算。为稳定农村卫生队伍,要将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制度。

(十二)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改革分配制度,对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推行人事制。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医疗服务可以实行合作经营、租赁制、委托经营等国有民营的多种方式,以激活其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竞争。但公共卫生队伍和职能要保持相对稳定。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一)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村卫生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成效。

(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发展和改革、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环保、宣传、教育、人口与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民政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县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我县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公共卫生投入,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四)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县委办、县府办每年要组织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基层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及服务模式转变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