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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绿色矿山创建发展意见

环保局绿色矿山创建发展意见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矿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推进创建省级生态县工作,现就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省级生态县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最大化、环境影响最小化,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步入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轨道。

二、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证照齐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涉及林地的,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手续。

(二)具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三)矿山年开采规模:露天开采6万吨以上,地下开采1万吨以上。

(四)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矿山企业三年内没有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无因矿山企业主观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三、绿色矿山创建标准

(一)资源利用集约化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矿山开采加工布局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

2、产品结构优化。加大投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档次,提高产品附加值。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地下开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5%以上;废渣、尾矿的处置率达到100%。

(二)开采方式科学化

1、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爆破方案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2、矿山开采作业选择合理的生产工艺,先进的采掘加工设备和设施,使用先进的开采作业方式。

3、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对局部闭坑矿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同时进行复垦、复绿,矿区范围内可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三)生产工艺环保化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采场和选厂粉尘达标,噪音达标。按国家标准配备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严格佩戴。

3、矿区主要运输道路防尘措施到位,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有效的防尘保洁措施。

4、建立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工艺,各种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尽可能循环使用处理后废水,实现零排放。

5、废渣、尾矿等各类固体废弃物有安全规范的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并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得到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

(四)企业管理规范化

1、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制定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方案,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实行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度。

3、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且上报及时准确,台帐、档案资料完整。

4、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

5、依法纳税、缴费,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五)闭坑矿区生态化

1、有完备的矿山闭矿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利用方案。闭坑和局部闭坑后的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符合设计要求和预设功能。

2、矿区范围无地质灾害隐患和安全隐患。

3、矿山企业承担闭坑矿区复垦复绿的责任和义务,闭坑矿区的复垦复绿必须达到验收标准。

四、申报和命名

(一)申报

1、绿色矿山按采矿许可证的发证权限实行逐级申报。省、市级发证的矿山根据省、市级绿色矿山的创建条件,可直接申报省、市级绿色矿山;县级发证的矿山在获得县级绿色矿山称号满一年后,可申报市级绿色矿山。

2、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拟申报创建县级绿色矿山的企业,须填写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初审,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

申请批准后,矿山企业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编制县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县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时间从每年3月1日开始,3月31日截止。

(二)验收及命名

1、验收申请。矿山企业通过实施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经自查达到了创建方案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后,可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县级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县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矿山验收申请;

(2)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3)绿色矿山创建投入资金审计报告;

(4)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照片及光盘。

2、验收。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考核验收。

3、命名。经考核验收达到县级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命名为县级绿色矿山,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三)复查

1、县级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延三年;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2、县级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6个月,矿山企业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

3、县级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和有效期限内保持绿色矿山的工作情况汇报。

4、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环保局在每年的3月份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五、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阶段

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为试点阶段。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创建目标的基础上,全县选定1家矿山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创建试点。试点矿山企业应具备三方面基本条件:一是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以上(含3年);二是基础条件较好,管理工作规范;三是生态环境意识强,创建积极性高。试点工作由矿山企业自愿申请,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审查通过并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11年3月开始为全面实施阶段。在完成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县所有执证开采的矿山都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对限期内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予以关闭。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创建绿色矿山是建设生态市、实现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国土资源管理局具体组织与实施,环境保护局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财政、发改、公安、安监、林业、水利、经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创建绿色矿山要坚持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创建县级绿色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创建方案,开展创建工作。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创建方案评审和验收核查,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每年应对创建矿山进行不定期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标准,加强监督,共同确保绿色矿山质量。

七、扶持政策

建立绿色矿山激励机制,矿山企业在获得绿色矿山资格后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请部、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

(二)获得县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优先申报市级绿色矿山,通过市级推荐可申报省级。

(三)可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四)适当增加规模。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绿色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可适当增加,但必须与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相符合。

(五)其它符合绿色矿山企业的规费激励,包括土地复垦补助和在*县政府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相关上交的规费适当比例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