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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沼气服务网点建设意见

民政局加强沼气服务网点建设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建立农村能源村级技术服务队,深入农村开展技术服务,逐步完善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加强项目建后管理,确保农村沼气安全使用,提高使用率,促进我市农村沼气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和《云南省农村能源村级技术服务队实施方案》提出我市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发展农村能源,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方便和服务农民群众为出发点,协调发展农村能源建设与服务体系建设,在我市建立农村能源沼气服务网点。服务网点按照“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要求,建立以县级农村能源环保站为依托,招聘有专业技能人员持证上岗,为农村能源建设(重点是农村沼气)项目的用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巩固农村能源建设取得的成效。

二、建设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与。要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出发,从政策和资金方面扶持、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农村能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站,要加强业务管理和指导,建立业务档案信息系统,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做好组建服务网点的工作。要切实发挥各类服务组织的主体作用,就地就近招聘专业技工自愿参加服务网点。

(二)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各级农村能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站,要创新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服务体系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服务网点的可持续运行机制、以沼气管护为基础的乡村服务物业化机制等,增强服务队的服务功能。因地制宜,鼓励发展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模式开展技术服务。

(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把服务体系与沼气建设同步规划、配套实施,建立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服务体系。要根据农村沼气等项目的推广范围,合理布局建立服网点,既要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快捷有效的服务,又要保证服务队的效益和发展。服务队一般由1~5人组成,覆盖周边农户不少于200户,逐步提高到300~500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到1000户以上。

(四)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要充分考虑农村能源用户需求、农村沼气等项目的发展潜力、技术力量配备等方面的因素,有计划的合理布局、分步骤建立农村能源服务网点,避免一哄而上。要实事求是确定服务网点的建设标准,讲求实效,不贪大求全,确保农户受益。

三、建设目标

建立服务队,既是国家、省、市、县农村能源环保站开展技术服务的示范项目,又是抓质量促效益的一项措施。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行之有效的模式,再扩大服务队建设的规模。力争用3~5年的时间,逐步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连、专群结合、功能齐全、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的农村能源服务体系。

建立服务网点后,要积极开展农村沼气等项目建设、沼气配件更换、沼气池进出料安全措施、技术指导等管理服务措施,初步实现物业化。通过强化管理和开展有效服务,使沼气池平均使用寿命达到15年以上,80%以上的农村沼气用户常年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农村改灶完好率达90%以上,农村户用沼气池使用率常年保持在90%以上,农村能源各项节能设施(太阳能、微水电等)的日常维修得到保证。

四、工作职责

*市农业局能环处负责组织和推广适用农村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和适用设备的示范、展示、交流、技能培训及鉴定等工作。各县(市)区农村能源环保站(办)负责筹建服务网点,定期对服务网点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使服务网点人员熟练掌握安装、维护、故障排除、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等技能及综合利用技术,确保安全正常使用,并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档案材料等工作。农村能源服务网点负责为农户提供项目建设、沼气池进出料、维护维修、更换配件、指导农户安全使用沼气及开展综合利用、农村改灶维修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五、服务网点建设内容

(一)建设内容

以项目村为依托建立农村能源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应具有“六个一”,即确定一个服务技术人员、一处服务场所(挂“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网点”的牌子)、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物资配件,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

1、确定一名服务人员。要求每个服务网点要选择一名懂技术(必须持有农业部颁发的沼气生产工合格证书)、有责任心、会经营、乐意为农户服务的人员。

2、具有一处固定服务场所,经营农村能源配件,存放服务装备,培训人员,接待服务农户。

3、配备一套沼气池进出料设备,包括进出料车、真空泵、储液罐等,运输沼液沼渣,为农户提供进出料服务。

4、配备一套检测设备,包括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等,科学检测,安全服务。

5、配备一套维修工具,包括安全照明灯、防护服、维修工具等。

6、购置一批农村能源配件,包括灶具、净化器、脱硫剂、管路、三通、接头、开关、纱罩、灯罩及农村改灶的灶芯、炉条等,保证维修更换的需要。

(二)项目补助经费用途

中央、省级对每个服务网点实行一次性补助。项目经费可用于购买进出料设备、检测仪器、维修工具和配件、固定服务场所建设或租用补助以及人员培训等。

六、服务网点建设机制

按照“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和“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鼓励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元参与运行机制。

(一)协会领办

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成立乡、村农民农村能源服务协会(农村能源合作社)。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吸纳农村能源用户加入协会,每月交纳一定的会费,享受规定承诺的服务。同时协会应有完善的章程和制度,规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二)个人承包

积极支持专业技工个人承包农村能源服务网点,鼓励与连锁公司或农民农村能源服务协会等配合协作,并与农村能源用户签订合同,承担购材料、沼气池出料、维护维修、开展综合利用及农村改灶维修等项服务。

(三)股份合作

积极鼓励企业或个人成立股份合作制的农村能源服务网点,建立连锁的村级服务网点,按照有偿、自愿的原则,承担建池施工、建后服务、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服务。

七、服务网点的组织实施

各县农村能源环保站(办)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建立农村能源服务网点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择优选择服务组织。原则上,要公开招聘,组织具有专业技术的技工自愿提出申请,县(市)区农村能源环保站(办)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并公示。

(一)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要重点扶持条件较好、普及率较高、相对集中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专项资金筹集,可积极探索在国家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多渠道融资,支持农村能源建设持续发展。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要及时定额拨付。要设立专户,有专人管理资金,并定期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县乡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网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物资采购

各级财政投资购置的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由各县(市)区农村能源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采购工作。在服务网点的经营服务场所、物业服务人员、自购的设备和配件等到位后,将采购的设备和物资及时拨付给服务网点。

八、服务网点的管理

服务网点的业务管理,由所在地的县级农村能源环保站负责。各县(市)区农村能源环保站应制定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网点的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制度以及服务承诺制度,加强对服务网点自身建设,开展服务的监督、检查和考评,严格奖惩措施,提升服务网点开展技术服务的功能和服务质量,确保农村沼气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