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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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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意见的通知》(皖政办[*]9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阜政秘[2005]69号)和《*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颍政秘[*]80号)精神,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建立。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每月为每个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缴纳4元,个人每月缴纳3元。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为扣缴,单位和个人的医疗救助金按月缴纳,也可按年年初一次性缴纳。凡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单位,单位缴纳的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列支。

三、用人单位在按时足额缴纳参保人员全部医疗救助金后,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参保单位和职工应缴医疗救助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地税部门征收。

四、医疗救助金用于按比例负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患大病、重病时,年度内所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按比例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具体比例为医疗救助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我县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每个医保年度10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进入医疗救助的个人自付部分)。

对连续参加医疗救助,同时在此期间没有使用医疗救助基金的参保人员,每满5年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

五、医疗救助金要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救助金的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参加医疗救助的人员,如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需使用医疗救助金时,应由患者或人及时写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附参保人员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说明和意见,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经批准同意后,所需医疗费用,暂由患者及其亲属或其所在单位垫付,待治疗终结后,凭医疗费用结算单、正规发票、医疗费清单、出院小结、检查化验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八、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