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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

房管局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稳定市场消费心理,引导百姓住房消费,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

1、自20*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m2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至1%,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不符合免税条件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统一下调至1%。

2、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3、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在20*年的基础上降低*%。

4、降低房改房上市门槛,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享受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

5、积极鼓励市中心城区核心规划区以外人员及核心规划区以内的农民(以户籍为准)进城购买90m2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成套住房。凡购房者,凭户口籍、身份证原件及购房合同等证件,可享受契税全免。凭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可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落户和城镇户口迁移,可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办理就近入学手续。

6、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征收时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由房屋产权证上注明时间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

(二)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住宅小区同时具备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的商品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购买90平方米以内自住住房延长贷款期限至2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5年)。

2、取消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限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还清前次贷款即可申请再次贷款。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采取公积金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在本市范围内(含各县、市,下同)购房,可自主选择在公积金缴存地或购房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本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在市外购买住房的,如在公积金缴存地有抵押物,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个人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的认定时间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间。

(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金融支持力度。

1、各商业银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给予优惠支持,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2、对一户家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五)稳步开展住房置业担保。

房管部门应尽快组建“*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并积极开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提高购房户的购房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六)坚持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科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1、科学合理供应土地。加强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用地的供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编制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调节土地市场投放,有序出让开发建设用地,避免土地出让规模大起大落。

2、拓宽土地储备融资渠道,搞好开发土地前期整理。土地储备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收入、土地收益留成、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渠道筹措,每年从土地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用于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开发资金,以此加强附着物拆迁、场地平整、完善基础设施等手段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增强储备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市场吸引力和开发单位的投资开发信心。

3、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款,延长缴款时间。

土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金由限定的1个月交清,放宽至2个月之内交清。土地保证金按挂牌起始价的20%交缴。

4、采取有效方式尽快解决已出让但未交付土地的遗留问题。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七)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

1、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的收费行为,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

自2009年元月22日起,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60元降至每平方米40元、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72元降至每平方米40元征收。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人防办)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其规费先按50%缴纳,余款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交清。

(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3、对开发单位通过招拍挂获得的土地,支持开发商按照市场需求确定住宅户型面积。

(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

(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按年清算。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九)加大对房地产业的信贷扶持力度。

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壮大。

对有诚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工程,银行给予支持,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十)加快对城市社区和城乡结合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商品房配套功能和改善房地产开发小区周边环境。

(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等)

(十一)创优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以及省政府提出的“三个缩减30%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压缩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进一步创优行政服务环境。

(责任部门:市优化投资环境办公室、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房管局等)

三、进一步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二)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和分析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措施。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

(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机制。适当安排经费,支持建立房地产专业化研究机构,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

各县(市)要加快对商品房网上预(销)售合同即时备案系统的建设,为住房消费者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

(十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尽快成立*市房地产业协会,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搭建沟通桥梁。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组织专题调研,举办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开展行业发展论坛等行业活动,引导产业发展。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开发,虚假广告,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等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规范商品房房价款以外的收费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业发展的优越条件和美好前景的正面宣传,鼓励投资,增强住房消费信心。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百姓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

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执行,试行期暂定一年,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