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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文件备案审查规范意见县

民政局文件备案审查规范意见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加有效发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政府法制办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要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要尽快建立备案审查专门机构;暂时不能建立专门机构的,也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有关科室。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备案审查工作岗位上来,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1、报送备案。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凡是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备案监督范围。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税务、工商、质监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按要求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同时自公布之日起15内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2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2、备案登记。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通知报送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或重新报送。

3、备案审查。对已进行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60日内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4、情况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提交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二级监督”的备案工作机制,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畅通备案工作运行渠道。一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办理制度。规范备案文书,完善备案档案,使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要定期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公布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评。四要建立和完善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

三、加大力度,严格审查,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要在规范报送备案工作的基础上,把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查,凡是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都要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制定机关必须在接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审查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修改或者不废止的,法制办公室要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审查涉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关系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容易引起社会群体矛盾和纠纷的问题,防止出现矛盾激化和大规模违法事件,努力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服务。要密切关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如有关治理整顿煤矿、限制开发资源、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城市改造、治理乱收费等方面的文件。要高度重视公民提请审查文件特别是人大常委会转来审查文件的处理,坚持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四、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要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由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说明。要规范审议和签署程序。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制部门审查修改后,报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要规范公布程序。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规范实施时间。除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都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要规范有效期限。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规范性文件效力终止的,制定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要杜绝规范性文件先实施后公布,维护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