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水利局水土保持意见

水利局水土保持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风景秀美、环境和谐的生态*,促进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513号)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全面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预防保护责任,区政府决定成立*区水土保持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规划分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纳入任期目标进行严格考核,各乡镇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科学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由区水务局牵头,按照生态区创建规划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生态规划;为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督

1严把审批许可关。凡在*区内需要扰动地表、破坏地貌植被以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许可建设项目时,凡没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许可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予环评、征地和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经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2加强水土流失监测。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水土流失监测机构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监测单位必须及时掌握水土流失状况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流失情况责令开发建设项目业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严格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限期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否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加强监督检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就审批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四、综合治理水土流失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水土保持生态规划,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实行植物措施、工程措施、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l贯彻“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体系,创新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保障水土流失治理的良性发展。

2贯彻“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凡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五、依法查处水土流失案件

凡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

按照《关于印发(*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1*]8l号)、《关于重新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20*)68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35号)等文件精神;依法足额征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水土保持规费。项目业主应当在开工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开工后30天内不交纳的,每天加收应交款5‰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