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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旅游产业发展意见

旅游局旅游产业发展意见

第一条为了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我市旅游经济繁荣,充分发挥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和景区(点)的营销作用,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发〔2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市内星级旅游饭店和市内有正式门票收入的景区(点)(下同),招徕、接待市域外游客进入我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旅游活动(单项代办订房、车船票等服务除外),符合规定要求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旅游进行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且不重复计奖:

(一)对“*一日游”项目,全年接待游客人数满3000人(含本数)的,奖励2000元;3000—5000人(含本数)的,奖励5000元;5000人以上的,奖励10000元。学生团减半计算。

(二)对“*二日以上游(含本数)”项目,凭景区(点)门票、市内旅游饭店住宿发票等相关资料计奖,全年接待游客人数满3000人(含本数)的,奖励10000元;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每增加1人奖励5元;10000人(含本数)以上的,奖励50000元。

(三)一次性招徕、接待游客500—1000人(含本数)的大团,奖励4000元;1000人以上的大团,奖励5000元。学生团减半计算。

第四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扶持旅游产业发展上档次。对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80000元。

对评定为AA国家等级景区(点)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评定为AAA国家等级景区(点)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评定为AAAA以上国家等级景区(点)和国家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80000元。

评定为三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评定为四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评定为五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

第七条各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和景区(点)应将《*市旅行社地接团队情况月报表》及时逐月报市旅游局予以备案,由市旅游局进行核实;年度考评时再根据各申报记奖单位出具的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发票,由市旅游局组织进行认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举报监督。

第八条各申报记奖单位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旅游的各项有关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申请奖励,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记奖规定的单位,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核对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予以兑奖。

第十条每年对招徕、接待组织游客进入*旅游的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和排名评比,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当年奖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奖励经费在旅游专项经费中核拨。

第十三条本办法核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旅行社奖励办法》(*政发〔200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