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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农民工的意见

民政局加强农民工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府〔20*〕9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新型产业大军,是惠州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市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为我市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受传统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矛盾不容忽视。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珠三角东部经济强市的进程。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站在构建和谐惠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配套推进,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发展轨道;坚持在发展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期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全面实施“惠州市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现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0万人;启动实施“惠州市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组织15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维护农民工权益;构建惠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把农民工全面纳入政府综合管理服务范围;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二、进一步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认真执行工资支付的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省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有保障、维权有渠道。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拖欠工资早知道活动,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网络,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被劳动保障部门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必须定期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积极推进建立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和工商等单位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常规机制。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使最低工资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提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采取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以物代币和其他方式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等各类人员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加快建立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信息网络,推行网上申报,实行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一同办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监督,对不签订、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管理,实行审查与备案制度,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的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无效。

(四)认真执行工作时间规定。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切实保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权益。严格执行《劳动法》关于女工保护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职介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充实监察力量,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责任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推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公开曝光制度。组织对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的劳动保障法规培训。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

三、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促进稳定就业

(一)推行城乡和市内外劳动力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体制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凭证就业制度。所有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就业必须领取《*省就业失业手册》,凭证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业、教育、卫生、计生、医疗等各项公共服务,具体按省的有关办法执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统筹组织我市城乡和外省、外市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

(二)加强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配备工作人员与设施,并落实经费。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可逐步扩大提供其他就业服务项目。有关商业银行也可按条件为培训合格、有创业意愿但自有资金不足的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依法为农民工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免费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按省制订的办法执行。

(三)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市及各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制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构建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网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大力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全面实施“惠州市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把培训课堂重点放在农村,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将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开展“定点、定时间、定课程、定就业”的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率;把企业招工重点放在农村,选择劳动条件和待遇较好、用工规模较大的单位建立转移就业安置基地,力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得出、留得住;把招聘会重点放在农村,举办下乡巡回便民招聘会,组织引导企业到乡镇农村招工,为农民工送岗位上门。组织实施“惠州市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以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在岗培训为主要形式,加强在惠就业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各级政府要加快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或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工青妇组织、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相应补贴。积极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和专项能力认证服务。

(四)落实农民工培训的补贴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各级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责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的比例安排农民工在岗培训经费。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按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集中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按省的办法执行。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规划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五)发展区域劳务合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市内外劳务合作,把区域劳务合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计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泛珠三角地区和市内外、市内县区之间劳务合作,逐步解决部分企业存在的用工缺口问题。加快实现与全省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积极推进远程劳务派遣组织,加快建立培训、就业和维权“三位一体”的劳务合作机制,提高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六)大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的容量。各地要按照省、市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要求,确保城乡统筹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全市在2010年年底前要建立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登记、就业准入资格、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服务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五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农民工稳定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和服务保障。采取措施扩大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区域范围,2007年年底前全市统一本市农民工就业服务待遇和扶持政策。

四、改革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一)逐步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不断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办法,探索建立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户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办法。

(二)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法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农民工特点,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加快研究制订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范围。输入地政府在编制本地及城市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当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对农民工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凭证上岗。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切实落实伤亡赔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三)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各地要充分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潜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兴办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对接收以农民工子女入学为主的各类合法规范民办学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加强管理。

(四)加大农民工疾病防治和适龄农民工子女免疫工作的力度。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农民工结核病、艾滋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宣传活动,对患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建立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机制,严格监控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调研,合理规划,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合理设置医疗机构。要调动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营医院,发展社会卫生服务,以满足农民工的就医需要。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开设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努力降低农民工的就医费用。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对患病的农民工要按规定给予治疗。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定期到农民工聚居地进行摸底造册,及时掌握适龄儿童的免疫接种情况,及时查漏补种,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

(五)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向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和药具。建立困难农民工生育援助机制。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农民工婚育信息交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六)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输入地政府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的监管。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和地区,可建设或提供农民工集体宿舍,配套公共饭堂和学习娱乐等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租用费用要与农民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农民工集体宿舍集中的地方可建设小区,在小区内实行综合管理服务,大力整治社会治安,培育农民工社区文化,营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输出地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输入地政府和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方便,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输入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农民工。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建立农民工进城就业前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开设劳动保障法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鼓励和支持律师与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开展诉讼、协调或调解活动并适当减免费用。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落实接待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

(九)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社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

(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创造有利条件。贯彻落实《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逐步扩大省内、市内农民工自由迁转户口的区域范围,加快解决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问题。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长期在城镇就业和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民工凭有效就业、社会保险和居住凭证入户就业地的户籍政策和标准。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合法经营满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入户。

(十一)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权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各级要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研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和资金的筹集,按省、市制定的办法实施。各级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六、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实施

(一)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惠州是我省农民工就业大市,做好农民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和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将“惠州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惠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联席会议由市有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检查监督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针对我市农民工数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将部门综合管理服务的重心下移,加强各部门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的业务衔接和协调,依托基层平台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与农民工相关的政策规定。根据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现行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用工管理、权益维护、社会保障、教育、治安、计生和户籍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和不合理规定,增加农民工管理服务要求,保证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农民工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要按省的要求部署,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业务信息联网运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和整合劳动保障、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实行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统计联审制度和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资料库,及时反映和更新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服务情况信息,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五)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就业管理服务和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将社会保障、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维权和信息系统等工作经费,逐步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保证农民工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通过社会筹集、企业出资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六)加强宣传引导,有效推动农民工工作的开展。全社会都要树立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意识,与农民工和睦相处,互助互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设立公共服务点、举办知识讲座、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各类农民工主题活动、印发相关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要开辟农民工专栏,组织新闻报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事迹和先进典型以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单位,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农民工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