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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

民政局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3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发展及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发〔20*〕326号)等文件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部署,以建设惠民之州为总目标,以“三促进一保持”为总任务,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积极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拓宽渠道、优化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市场条件,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就业形势。据统计,20*年我市高校毕业生人数有1.5万人,加上来我市求职的外省市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和往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预计将超过2万人。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少单位用人需求量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显得更加严峻。20*年高校毕业生即将进入社会,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尽快行动起来,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需要全社会广开渠道,同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市、县(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力争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当年底就业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重点。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先就业、后择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要求大中型企业尽最大努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有营商能力和一技之长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政策,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工作。争取省人事厅的支持,增加派遣我市服务的“三支一扶”*生源大学生的名额,把多选派*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作为促进就业的有效办法。

(二)实施“村官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通过公开招考,有计划地选拔年纪轻、素质高、能力强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基层工作,力争用3至5年时间达到村村都有1名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的目标。服务期间的待遇与现有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待遇相同,资金由各相关县、区财政安排。

(三)启动“社区计划”。从20*年起连续3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选拔一定数量本市生源应届(含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城镇社区工作,服务期限为3年。争取20*年前达到每个社区都有1名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的目标。服务期间的待遇与现有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待遇相同,资金由各相关县、区财政安排。

(四)提倡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各级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办发〔20*〕28号)精神,想方设法帮助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今后事业单位自然减员应首先考虑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五)加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向基层招考的比例。20*年市直机关招录的公务员,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增大比例。财政拨款的市、县(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比例不低于40%。

(六)要求大中型企业吸纳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全市大中型企业要把吸纳和接收高校毕业生当作为社会做贡献的事来做。在保持企业原有职工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做好人才储备,尽量做到不减员、不裁员,力争20*年多接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收安置高校毕业生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七)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从20*年起连续3年,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每年接收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15名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政府给予企业融资重点倾斜,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人事,并酌情减免人事、档案托管等费用。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开办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按已建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本区域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由本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九)实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凡已办理未就业登记的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以按照本人意愿和就业意向,参加由各级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补贴标准按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补贴标准执行,培训经费从各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制度。选择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实行挂牌制度,经市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开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挂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由企业所在地方政府为高校毕业生连续三个月提供每人每月300元的补助,并由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障政策;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时间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十一)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四、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市领导为组长,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教育局、妇联、残联、团市委、*学院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定期分析我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现状和用人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的情况,制订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方案,提出做好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人事、教育部门和我市大中专院校要紧密配合,加强市场调研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促使高校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能力建设与就业市场的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推动院校与用人单位建立起见习、培训等机制,形成就业渠道畅通无阻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