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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

民政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99号)精神,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结构调整、建立预防工资拖欠机制和解决其他债务结合起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全州20*年底以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新的工资拖欠行为。

二、明确范围,分类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已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劳动报酬。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领取的生活费以及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发给职工的生活费,不属于工资,不纳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的清理范围。因改制、破产、关闭和撤销等原因,原企业已不存在的,原则上也不纳入清理范围。

各县市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三、健全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等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要明确延期支付的程序、期限、责任等。

(二)认真执行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年检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建设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和餐饮服务行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实行重点监控;对无故拖欠工资1个月以上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在整改期间,用人单位要按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三)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州内(含中央、省属、外地在本州)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的企业,都应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批条件,督促企业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开工前代承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足额缴纳,具体标准按有关政策执行。其他有一个月以上欠薪记录的企业,必须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1个月工资的工资保障金;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其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本息全额退还。

劳动保障部门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由其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垫付职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办理手续,工程尚未竣工的由施工企业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补缴工资保证金,逾期不缴纳的,由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四)加强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力度。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并向社会公布、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四、切实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州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委、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州工商局、州经委、州水利局、州交通局、州*局、州监察局、州司法局、州铁路办、州高路办、州电力总公司、州总工会等为成员单位。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对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并责令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及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企业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可先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依法对责任企业予以追究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设部门应凭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及收款凭证,办理施工许可证。凡克扣、拖欠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企业,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部门应负责及时调查处理拖欠职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人民银行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拖欠职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信息,及时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并要求金融机构把拖欠职工工资信息内容作为对企事业单位信用评级、授信、信贷审批的重要依据。工会组织应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对用人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资清欠工作。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因企业拖欠工资造成职工群体性上访和恶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规则,明确职责分工,合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各县市工作机构组织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尽快报送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要尽快启动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工作,对企业20*年底以前的工资历史拖欠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逐一建立详细的台账。要根据摸底情况,结合各县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和建立健全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每月5日前应将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建立健全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情况报送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