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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民营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经贸委民营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实施“工业立市”和“四大跨越”发展战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落实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我市“四大跨越”发展战略的重要途经。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经济。改革开放20多年,我市民营经济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2O02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441亿元,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74.4%,上缴税收11.36亿元,占全市同级税收的34.8%,经省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18家,获自营出口权的企业334家。在新的发展机遇期,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市发展后劲;对于推进我市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对于缩小我市经济发展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解放思想,清除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争取将省扶持东西两翼的政策措施落实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上,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给民营经济平等待遇,力促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放宽投资领域和经营条件。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都对民营资本开放,给予公开公平竞争的权利,为民营资本投资扩张开辟良好的投资通道、融资通道和服务通道。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制,对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和省有规定以外,实行项目备案制。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注册资本达到规定6O%的,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发给营业执照,其余资本一年内补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条件可进一步放宽。创办科技型、资源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暂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享受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三)增加发展民营企业的土地供应。加快建设各级工业园区,重大项目可由市、县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新建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决定》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政与金融支持

(四)从*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15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等。资金的使用由市经贸局牵头,市财政、科技、农业、外贸等部门参加,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积极探索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运作方式。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或个人成立商业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初期,给予重点扶持,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重点扶持发展的四类企业和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民营)企业,在坚持信贷原则、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特点,健全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内部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人员,制定符合*实际的贷款准入条件和贷款规模,进一步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创新信贷业务品种,改进信贷管理方法,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完善信贷营销机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发挥各类风险投资公司的作用,引导风险投资公司投向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处于初级阶段,属于核心技术开发,具有产业化背景的项目或企业,可优先列入市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

四、重点扶持发展四类民营企业

(六)资源加工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乙烯后加工、矿产资源深加工的每年安排不少于180万元,重点支持*石化工业区内民营企业;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进行整合使用,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中小企业。政府支持的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

(七)科技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产品或服务有比较高的技术和知识含量的民营企业,包括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的,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扶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民营科技园,由科技部门会同计划、经贸、国土、工商、地税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市财政从20O3年起5年内,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科技三项经费20O万元,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并积极争取省的扶持资金。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或进入经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外向型企业。从20O3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出口业务培训。

(九)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珠三角等发达地区民营企业结构调整,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转移的时机,利用我市的地理。交通和资源优势,吸引劳动密集型企业西移,增加我市的人口流动量和就业人数。凡是原来在珠三角地区进行生产性经营的企业转移来我市办厂的,凭原来在珠三角地区所办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经有关部门核实,即可办理相应的证照,不收取任何行政性费用。

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文件规定和有关部门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市财政20O3年安排2O0万元用于建立下岗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争取省拨给部分资金,专户储存于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金。

五、努力提高民营企业的素质和水平

(十)积极推进民营企业经济组织结构调整,有效扩充和调整中小企业结构。政府扶持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做强做大。从*年起,每两年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确定全市50强民营企业,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进行广泛宣传。50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市每两年表彰一批先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各县(市、区)也可进行相应的表彰活动。同时,积极支持优强民营企业参与省百强民营企业的确定和先进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表彰活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在不改变经营范围、不涉及股权变更的前提下,允许直接登记注册,免收有关规费,评估、验资手续费用按国家规定的50%收取。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十一)优化政务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障碍的要求,积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除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改为登记备案制。前置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超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须严格按政策规定,准确界定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凡符合民营企业开办条件的,要及时核准注册。在注册登记过程中,禁止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前置审批,不能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和收费项目。

设立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由市工商联负责具体运作。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有违反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规定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向企业或业主公开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还要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规范对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市、县(市、区)、镇及部门、单位(含省属单位)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取消向公司制民营企业收取的个体工商管理费。由市物价部门统一向民营企业发放《*市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须出示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交费登记卡》,统一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单位拒不填写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向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惩处。

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为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对贷款抵押物评估、登记,要简化手续,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制度,按规收费。

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的各项统计制度。对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样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政策。

(十二)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市场。贷款抵押物评估要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有贷款抵押物评估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贷款抵押物评估业务规范、有序竞争,登记部门应一视同仁,方便快捷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严禁有关部门直接或间接参股中介评估机构,利用职权强令中小(民营)企业在其指定的中介评估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物评估业务。如发现有以上行为,视同以权谋私,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构建民营企业服务体系。设立*市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与现有的行业性服务机构、社会性服务机构、县(市、区)设立的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相联系,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中心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可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信息传递、创业指导、技术咨询、企业诊治、辅导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和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等服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内外贸易培训服务、技术交流及职称评定等有关事项,可由服务中心予以协调或代为办理。

努力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偷税漏税、欺行霸市、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七、加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十四)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检查各部门落实省市有关政策的情况,积极解决政府职能部门落实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要开通民营企业家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的“直通车”。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十五)进一步理顺对民营企业的宏观管理体制。按《决定》要求,在市经贸局设中小企业局(同时挂乡镇企业局、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向民营企业宣传关于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征询民营企业对将要出台的有关文件的意见。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协力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强协调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为沟通民营企业与党和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付诸实施并加强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