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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统计基础管理意见

民政局加强统计基础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风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真实客观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党委、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6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统计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统计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统计是实施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石,只有坚实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数据质量才能从源头上得到保证。当前,我县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突出表现为:基层统计机构、调查网络不健全,信息化建设滞后;依法统计意识淡薄,部门和企业统计工作不规范;统计力量不足、队伍不稳、工作条件差,与工作任务重、质量要求高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与当前统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不相适应。基础工作不牢,统计数据不实,必将对各级政府科学决策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统计基础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把规范统计基础工作作为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安排解决好基层统计力量、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切实抓好各乡镇、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有效保障。

二、完善基层机构,充实统计力量

各乡镇要在经济发展办公室增挂“统计管理办公室”牌子,切实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将从事一、二、三产业的统计人员集中办公。各乡镇的乡(镇)长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中心镇要配备3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非中心镇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各村(社区)要指定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各经济主管部门要设立统计科或在相关科室增挂统计科牌子,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1—2名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也要明确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和统计负责人,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三、规范基础建设,整合统计资源

县统计局要认真履行政府统计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完善统计规章,规范调查行为,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协调发展、信息共享的原则,认真履行统计职能,切实发挥部门统计的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建立统计核算所需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健全和落实统计资料审核、报送、交接和管理等制度。各责任人要加大对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指标审核力度,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主要负责人要对报出的统计数据负责,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可靠。要充分发挥社会统计机构的作用,依靠社会统计资源,弥补政府统计力量的不足。支持鼓励建立统计师事务所,吸纳社会统计人才,依法承担所委托的统计事务。

四、建立调查网络,反映发展状况

按照直辖市管理的需求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要求,满足国民经济核算改革的基本条件,加快建立健全以县为总体的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餐饮和住宿业、服务业、农产品产量、城镇居民收入、农村居民收入、生产价格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农民工、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抽样调查网络,全面真实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进程。

五、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员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队伍建设。要根据切实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职责的要求,充实统计工作队伍,选拔配备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统计干部;要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都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培训,开展统计人员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统计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岗位轮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要保证基层统计人员相应的工作待遇和基本权益,保持基层统计队伍稳定。凡各乡镇和经济主管部门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的变动,应征求县统计部门的意见。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按照建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中心和预警监测中心的目标要求,县统计局要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县统计局和各乡镇要按照国家、市、县、乡镇统计机构“四级联网”要求,加快数据传输网络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设备,建立起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完成统一、规范、高效的数据处理平台和数据库工程建设。对纳入联网直报的企业,必须实现软、硬件的配套,确保人员到位、设备到位,及时完成上报数据传输。其他各基层报表单位也要配备统计工作专用计算机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报表远程传输。各部门、乡镇和企事业单位要从技术、资金、设备上保证统计信息化建设需要,切实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七、加大经费投入,全力提供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改善统计工作条件,保障常规统计、普查、网点建设与维护、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各部门在依法布置专项统计调查任务时,应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基层和企业的负担。各乡镇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在安排财政预算时,统筹安排好本级统计工作经费,每年的统计业务费按照中心镇5万元、非中心镇3万元标准给予保证,并逐年增加,若有普查,应再增加预算,以保证乡镇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加强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统计法》学习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依法统计意识,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执法工作,营造统计工作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工作标准,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法制环境。县政府督查室要配合统计部门加强督查督办,监察、司法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弄虚作假、非法干预统计数据、以数谋权、以数谋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要在综合统计人员中配备兼职统计检查员,履行辖区内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能。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计基础工作,将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