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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督办管理意见

财政局督办管理意见

一、为全面落实限时办结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本局督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督办工作是针对完成本局工作任务的办文办事进行检查督促和催办。认真做好督办工作,转变工作作风,保证各项财政政策、任务的贯彻落实,是各科室的重要职责。

三、督办工作的事项范围包括:

(一)上级部门、市领导、本局领导交办或批办的事项;

(二)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转来的办复事项;

(三)市政府重点工作考核任务,本局确定的重点工作考核任务,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碰头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决定办理的事项;

(四)各科室基本工作任务以及各类需办复的文件;

(五)其他应该督办的事项。

四、督办工作的对象:本局各科室、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五、督办事项的收发和分解下达按照《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进行。

六、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实事求是,讲求时效。办公室负责全局的督办工作,指定1至2名督办员专责督办;各科室相应指定一名兼职督办员。

七、专责督办员具有如下职责:

(一)专责督办员根据领导的批示或交办的事项,对本局各职能科室和领导办文办事进行督查催办。

(二)专责督办员不具体办理应由业务科室承办的事项,但可以提供参考意见。对于局领导指示“一抓到底”的重要事项,应深入基层,经调查了解后,再报局领导研究解决。

八、督办员应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在督促检查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重大问题还要跟踪督办。

九、督办员可依照督办事项的轻重缓急,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

(一)发函询问。督办员对认为要发函询问的督办事项,可印发包括催办通知(见附件)在内的简要通知,除发送承办科室外,应抄送有关局领导。承办科室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向督办员反映当前的办理情况。

(二)电话询问。对一些比较迫切而又简单的督办事项,督办员可用电话直接询问,并记录在案,核实有关事项,以免延误时限。督办员发出电话询问的效力等同发函询问。

(三)召开会议。在督办过程中,对办理意见不一,或进展不大的事项,可由局领导或办公室指定的主办科室召集会议研究商定。受委托的科室在办理该督办事项过程中应负起责任,协办科室不能推诿,共同将督办事项办好。

十、各科室在办好涉及第三条(三)中的督办事项后,要以书面形式将办结情况报告呈交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归档,视为办结。

十一、办公室将督查督办事项的有关资料归类装订成册,年度终后整理归档备查,并作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评定内容;其他科室的督查督办资料,由科室自行整理保管。

十二、督办员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协调局领导签批文件等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