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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意见

民政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意见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中介组织,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适应入世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中介和行业协会。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也在多种场合多次强调必须“尽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我市的行业性社会团体近年来发展很快,在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市行业性社团与经济发展需要和改革开放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行业性社会团体的结构、布局不尽合理,政府转变职能大力扶持其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行业社团自身的自律机制还未完善,行业社团自我发展的能力较弱。为此,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快培育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培育和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要以*同志“*”思想为指导,本着有利于我市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原则,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形势要求的行业性社会团体,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健康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通过培育和发展,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我市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生成发展机制;基本形成行业性社会团体布局合理、覆盖全面、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结构;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与广东第三大城市地位相适应、政策规章配套、健康有序发展的行业社团体系。

二、培育发展的措施

(一)要将培育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列入政府社会、经济总体发展规划

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培育和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要把这项工作当作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高我市经济的国际、国内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和探索。各市、区政府都要制订出本地区培育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发展计划,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促进行业社团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行业性社会团体的政策支持,加快培育发展行业性社会团体。

要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行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我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社会团体群体。

各级政府要敦促有关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把一些不宜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交给行业性社会团体,发挥行业性社会团体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培育发展民间组织中要把行业社团放在首位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业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在培育发展民间组织工作中,要将行业性社团放在首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性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对行业社团发展和管理的调查研究,制订出加快培育发展行业社团的规划和措施。对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行业社团,特别是新兴行业、入世相关领域行业和经济类型集中的乡镇、街道专业协会,要实行优先准入制度。

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按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设置,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来设立。允许不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对同一名称或同一性质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本级行政区划内只设立一个。原则上实行“一市一会”制,即同一行业内只成立市一级的行业协会,区、镇不再成立性质相同的社团。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行业性社会团体在成立时,其初始会员要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

(三)各行业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行业社团作用

行业性社会团体是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协调组织和代表机构。行业性社会团体通过服务,促进行业的发展;通过自律活动,督促会员依法经营;通过协调,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清理不适应本行业社会团体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把不宜由政府承担的职能移交给行业性社会团体,充分发挥行业性社会团体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要把属于行业性社会团体所在行业的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培训、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支持行业性社团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支持行业性社会团体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开展行业评比和行业交流,调解行业中发生的纠纷,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市场监督和公信证明,协助开展保护本行业的宣传、咨询及培训等工作。

同时,加强管理监督力度。要结合机关机构改革后的职能情况,明确主管行业社团的机构和人员,研究制定所属行业社团在业务活动、党务、人事管理、财务和外事工作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社会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要按照国家规定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人员执行。

(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行业性社会团体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支持行业社团的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将企事业职工的资质培训、考证注册和对本行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预审等工作逐步交由行业性社会团体实施,支持他们开展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要支持行业社团建立本行业执业人员以及业务经营情况信息库,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开展动态管理,防止非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并对存在问题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新兴行业社团的组建和日常工作要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落实对行业性社团的税收减免政策。

(五)进一步加强行业性社会团体的自身建设

搞好行业性社团的自身建设是培育发展行业性组织的重要内容。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督促行业性社团搞好自身建设,以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为目标,以服务为宗旨,完善内部结构、运行方式和议事方式,健全内部规章,把行业性社团办成真正的社团法人组织,提高自我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协调、监督功能,才能承担得起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

同时,在培育发展行业社团中,要抓好社团的党建工作和工青妇工作,加强党对行业组织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行业社团中的贯彻落实。凡党员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的,均要建立党支部;条件允可的,也应建立相应的工青妇组织。

(六)推进政会分开

作为发展、改革行业社团的重要切入点,要从目前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改为原则上由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社团分开。行业社团的组织办事机构不应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目前仍然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的行业性社会团体,要逐步独立出来分立单设。要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社团法人地位,推动行业性社会团体向自律、自立、自养的方向发展,逐步履行起自律、服务和协调的职能。

(七)扩大行业社团的社会覆盖面。

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特别注意吸收行业内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有关的高、中等专业学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禅同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

(八)对现有行业社团进行必要调整

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行业性社会团体进行调整。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定性宽泛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性社会团体,要通过梳理,进行调整;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渐萎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进行归并、重组;对一些已不能代表行业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应自行解散或引导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一些长期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性社会团体,要进行整顿,确无法改进的,应予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