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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加强审计监督意见

人大加强审计监督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工作,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本决定。

一、*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交的下列审计工作报告: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绩效审计工作报告;

(三)依法应当听取和审议的其他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区政府应当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工委)对区政府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初审报告。

区人大财经工委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就审计报告中的相关问题采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形式进行调查,也可以组织人大代表或财经工委委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调查。

三、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相关议题进行专题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作出有关决议,

责成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按照下列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一)明确整改责任。区政府应当全面部署整改工作,提出整改工作方案,对涉及重大体制和跨部门的问题,由区政府负责整改;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督促其整改;对区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整改。

(二)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三)完善相关制度。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在进行整改的同时应当查找原因,改进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在四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和整改情况,报告的形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对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区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区长报告;对区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机关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处理情况,由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尚未处理和整改的情况以及原因;

(四)结合整改工作所提出的制度和措施等。

七、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十日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八、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对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的工作进行监督:

(一)组织人大代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调查;

(二)由区人大财经工委负责督促审计机关跟踪落实整改情况,或者组织听取有关部门的处理和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并提出意见。

(三)将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的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

九、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理和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可责成限期进行纠正,并再次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违反本决定,未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或者整改不力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视其情况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