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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意见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精神,现就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统筹层次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合理确定筹资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对困难居民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坚持统筹协调,规范引导,自愿参加,稳步推进,做好不同医疗保障制度基本政策、相应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试点目标。*年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已试点城市:贵阳市、遵义市;扩大试点城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毕节地区),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到2012年基本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州、地)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试点地区根据中央和省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所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20元左右,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00元左右。具体筹资标准,由试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标准,结合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确定。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家庭(个人)每人每年实际缴费50元左右,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实际缴费160元左右,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以及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左右,其余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三)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的地方政府补助,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政府负担。省政府补助占地方政府补助的比例,根据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按照试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分档确定,其中贵阳市补助20%,遵义市、六盘水市补助30%,安顺市、黔南州、黔西南州、毕节地区补助35%,黔东南州、铜仁地区补助40%。省政府补助占地方政府补助的比例,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市(州、地)政府(行署)确定,并将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四、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具体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大病的具体范围由试点地区确定。试点地区要探索适合参保城镇困难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试点地区应当建立缴费和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或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参保居民,可以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降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办法。

(四)对参保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城镇居民,可以按照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管理服务工作,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和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探索建立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引导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并在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所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保障,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

(五)积极推进“金保工程”建设,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纳入试点地区“金保工程”建设范围,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

(六)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界定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推动

(一)建立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人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成员由发展改革、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审计、物价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试点。试点地区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县(市、区)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体系,扩大参保覆盖面,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切实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整合衔接。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办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医疗援助,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的宣传,加强对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试点地区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