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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意见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意见

为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节能工作,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识

我市是著名的旅游胜地,境内旅游资源丰富。建立健全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而且可以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日常开支,有利于我市旅游资源的持续利用。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性,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规定采购和选用节能产品,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坚持优先采购与强制采购相结合,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性能优良、节能效果显著、供应商充足的节能产品,必须实行强制采购。市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订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分别确定我市年度内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具体品目,随集中采购目录一同公布。各部门、各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按照划定的范围,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通过条件设定,体现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需求。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产品或供应商。

三、采取措施,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各项政策

(一)在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批过程中,优先安排节能产品预算。

(二)在制定招标文件环节,降低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资金、生产经营业绩、银行资信等级、专业资格证件等方面的资质要求,放宽这些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属于划定的强制采购产品,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三)在项目评审环节,对认定的节能产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给予其3%—5%幅度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在价格、技术评标部分分别给予其价格、技术总分值3%—5%幅度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在技术评标部分给予其3%—5%幅度的加分,并对其投标报价给予3%—5%幅度的价格扣除。

(四)在签订合同和履约环节,适当提高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项目预付款比例,减收或免收履约保证金,缩短项目尾款支付时间。

(五)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中心主动向其介绍项目基本情况,随时接受咨询。免收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标书费用,减半收取中标服务费,以减轻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担。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工作落到实处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51号文件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坚决落实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工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密切关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出对策和办法。市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提供产品的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市。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要加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要对未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审计部门要针对典型违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采购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