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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私营经济发展意见

政府私营经济发展意见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其成为*“建经济强市”的新增长点,在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16号)精神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明令禁止和限制的产业范围以外,个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鼓励个私企业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产业、交通设施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点和小水电建设、学校后勤服务等行业的投资经营。

二、放开经营范围。除特种行业和专营行业外,个私企业可以超越原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自主选择生产经营方式。

三、简化审批登记手续。个私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核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以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凡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也应一律纳入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在报批材料齐备条件下,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发营业执照。外地自然人来杭与本地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均在各工商分局登记,企业名称可冠用“*”地名。

四、免收登记费用。凡办理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科技人员和外地来杭人员申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免收开业登记注册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免收开业登记注册费。

五、采取多种方式供地。对各级政府确定的“小型巨人”企业、特色经济园区和科技园区的用地需求给予保证。园区用地由管委会统一申报办理。进入上述园区的个体、私营企业,凡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工业生产的,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对用于建设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个体、私营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税费收取及产权登记发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种植、养殖业的,可拥有所开发土地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年的使用权;投资开发“五荒”资源的,可拥有所开发土地面积50年的使用权,由有关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六、鼓励个私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为行政划拨的,被个私企业收购、兼并后,可在5年内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方式。

七、鼓励个私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入特色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私工业用地,出让金可直接按基准地价测算确定;出让金中的级差地租部分免缴,配套费部分减半收取;园区内个私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市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低限执行;对个私企业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八、放宽进杭入户限制。各地来杭个体、私营企业,凡两年内纳税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或投资高科技产业并经认定后两年内累计纳税2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正式户口1人(依此类推)。自主创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在杭固定合法住所证明,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九、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和进入个私企业。个私企业单位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或所属的人才开发中心直接办理有关手续。来我市创办、领办个体或科技型私营企业的外地科技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凡符合杭政〔*〕1号文件规定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或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办进杭落户手续。

十、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已按国税机关要求建帐建制,并能够准确核算,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开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后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30万元以上的,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十一、减免营业税。下岗职工个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区、县(市)地税局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下岗职工)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二、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和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种植业、养殖业的独立核算私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的独立核算的私营企业(政府限量发展的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私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新办私营企业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当年安置当地下岗待业人员达到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并签订劳动合同2年(含2年,下同)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私营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满60%,并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到个私企业重新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可按国有企业安置下岗人员的标准,向安置的个私企业支付安置费,费用可在应付工资中列支。

十三、实行财政扶持措施。凡被各级政府列为重点企业的,其符合规定的技改项目,竣工后按项目实际投资中的国内各类金融机构贷款部分,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贴息。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的有关支出项目中安排贴息资金,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度按银行一年期利率的50%—80%给予贴息。对于在科技进步、争创产品名牌和经济效益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私企业,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奖励。

十四、创造良好融资环境。积极创造条件,为私营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支持上档次、上规模的私营科技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发行债券,支持有实力的外地来杭企业成立风险投资公司,支持建立形式多样的贷款担保公司,以解决个私企业特别是中小个私企业的资金困难。个私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时,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十五、帮助个私企业创造条件,积极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凡具备条件的个私企业,都可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在正常情况下,市外经贸委要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省外经贸厅。

十六、进一步加大依法保护个私经济合法权益的力度。严禁对个私企业实行非法核查或非法行政措施,不准对个私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由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强有力的联合监督组织及一系列切实有效的监督制度,形成一套规范统一的内外部执法监督体系。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采取明查暗访、设立举报信箱等形式,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根据法律、法规向企业收费的,一律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除此之外,不得向企业收费、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