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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生入学意见

学校招生入学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并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落实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必须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达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招生入学纳入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整体工作之中,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六、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继续就读初中,在办理就读手续时应符合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入学。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七、公办学校应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校,不得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九、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将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严格执行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

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区县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向全市招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管理,要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十二、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册》)作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的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性质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十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二)本辖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结果;

(三)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标准、招生录取结果;

(四)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五)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六)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七)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八)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十四、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对农民工同住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家长,学校还应书面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十五、各区县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监察机制,督促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处理与查处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十六、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学校,以开展教育实验研究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考试、测试或面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十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时间内,根据本区的实际适龄儿童人数做好资源配置、招生计划编制以及招生范围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和上网公布工作,并按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告知书》。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应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十八、20*年5月24、25日为全市小学接受适龄儿童报名时间。

十九、20*年6月30日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入学手续的截止日期,逾期办理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二十、各类学校应在20*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