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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减免意见

政府性基金减免意见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工作程序,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减免对项目建设的推动作用,针对办字〔**〕54号文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城市建设

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实行“先缴后返”的原则

按照“统一、规范、公正、透明”的要求,对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

免严格实行“先缴后返”。除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之外,其

他城市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先缴后返”。对于情况特殊的城建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

法解决。

二、认真按照“先缴后返”的工作程序办理减免

符合办字〔**〕54号文件规定减免条件的城市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时,

按照收费标准向征收部门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同时向征收部门

提出减免费预申请。

项目按照规划标准和工程审批要求建设,在征收部门对相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

办字〔**〕5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报批程序正式提出减免申请(具体申请减免时间见附件)。项目

单位申请减免时应提供以下依据:减免文件、政府相关纪要、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发改委的立项

批复、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的验收证明、征收部门现场查验意见等。

三、明确责任、严格审批

规划、发改、建设、国土、人防等部门在受理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工作中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按照办字〔**〕54号文规定的减免政策和先缴后返程序办理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严格把握减免标准,做到“能征不减、能减不免”。规范减免程

序,对减免项目要逐一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不按规划标准和审批要求建设的项目,不予办理减

免。收费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加强管理,及时为项目申请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各征收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违

反政策、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

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