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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意见

民营经济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州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州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和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共*州委四届三次全体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议》,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体”意识,确立发展重点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选择。发展民营经济对于扩大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增强财政实力,推进全州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州上下务必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树立州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思想观念,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必须以培育市场主体为重点,以推进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为目标,以工业园区、民营经济小区、小城镇和各类公司企业为发展载体,坚持“抓二带一促三”(一、二、三指产业)的产业发展思路,着力发展壮大支柱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和改善发展环境,依法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成长。经过努力,形成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州域经济格局。

(三)突出产业发展重点,逐步形成以特色、生态绿色产业为支撑的州域经济特色。充分运用民营经济的优势,大力发展有本地资源优势的民营工业企业,重点抓好水电资源开发、农副产品尤其是富硒绿色食品加工业、特色出口创汇工业、医药化工、建材及矿产品深加工,建成一批工业园区、民营经济小区、沿国道、省道发展一批民营工业企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广泛运用“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积极发展品牌农业、订单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和技术示范农业,形成一批支柱产业,发展壮大一批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带动支柱产业的发展;积极发展旅游资源开发及服务业、专业市场、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

二、制定优惠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四)放开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产品外,全部向民营经济开放,允许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不限发展领域,不限经营方式,不限规模数量。

(五)简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民个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直接申办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申批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审批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州和各县市政府要尽快设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收费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或实行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期完成的关联审批制度。对重点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相关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提供无偿服务。根据业主意愿,可以由各级民营经济工作部门代办民营企业的各种审批手续,由各级招商部门代办招商企业的各种审批手续。

(六)鼓励和支持各界人士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继续鼓励和支持个人、民营企业采用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并提供有关优惠待遇。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生产许可证不得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整体购买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可以实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购买数额给予适当优惠,并在资产过户、债务处理、土地转让、重新登记等方面提供方便,相关费用按下限收取。

(七)拓展民营经济的人才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从事民营经济。积极从党政机关干部、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下岗待业人员和现有个体业主中,物色有经济头脑的人才加以培育,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民营企业家和经营管理队伍。重点企业所需的管理、技术、营销等人才,可按照“两同意”(企业和本人同意)的原则在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挑选,到企业工作的这些人才,均可享受“三不变”(原单位编制、职务级别、工资待遇不变)的政策。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给予这些人才一定的补贴。三年后,这些人才可离职留在民营企业工作,也可回原单位工作。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自愿到民营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两年内可以申请重新安置,军转安置部门视同当年安置人员对待,予以安置。对在民营企业从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技术人才到民营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其原有待遇;以前没享受,到民营企业工作后具备资格的,允许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考入党政机关和应聘到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州人事部门认定,其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八)把发展民营经济与小城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科学规划布局,确定主导产业,突出区域特色,完善城镇功能,建立产业基础,市场方式运作”的要求,结合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趋势,建设各具特色的工业园区和民营经济小区,引导民营经济相对集中、连片发展。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搞开发;利用“级差地租”原理,全面放开小区建设的投融资政策,鼓励民营经济业主参与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招商、引农、融资、以区养区、产业置换、以税低价、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民营经济小区。各县市要建好一个工业园区,乡镇要建好一个民营经济小区,州里要协调抓好国道、省道“个体私营经济长廊”建设。

(九)把发展民营经济与招商引资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民营企业和各界人士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竞争。对引进国内外知各企业落户本州或成功引进资金、技术,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大力扶持外向型龙头企业,对有出口意向和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支持其申办自营出口权。

(十)认真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

(十一)加快融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步伐。鼓励由政府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法相互担保或联合担保,逐步建立起“股权多元化、管理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的融资担保体系。

(十二)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方式,不断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品种,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重;要积极开展对民营经济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经营良好、诚实守信的民营企业实行授信管理。允许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经营权、受益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作抵押、质押获得贷款。

(十三)全面清理有关民营经济的政策规定,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推行政策公示制度,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政策信息,要以政府公告、新闻媒体、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社会保障、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出境、参与政府采购、投融资、进出口、招投标、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待遇等方面享受与公有制企业同等权利。

(十四)全面清理行政和事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范围,规范收费行为。法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一律取消;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并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和收费项目卡或收费登记卡制度;禁止执法部门下达收费任务和预收费用,逐步取消对执法部门各种规费和罚没收入返还。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严禁强行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入各种社团和协会组织。凡自愿加入的,其会费严格按最低限收取。禁止利用核发证照和年度检审机会搭车强行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会费、推销图书、征订报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和指定的地点购买商品。

(十五)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平调和非法改变其权属关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要按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十六)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各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民营经济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业主及其家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对重点民营企业,可以采取挂牌保护措施。

(十七)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违规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接受有偿服务,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并有权向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举报。各级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对违法违规案件公开曝光。各级要设立民营经济举报投诉中心,建立投诉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投诉事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十八)各级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必须依法受理、按期结案。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不得收取法定诉讼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没有确凿证据,不得随意对民营业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支持和引导企业提档升级,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

(十九)完善大户培植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产品、重点产业,积极抓好生产营销大户、纳税大户、特色专业大户的发展。对带动力强、贡献大、有发展前途的民营企业,各级都要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要将各种扶持资金、扶贫资金“打捆”使用,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力、带动力和竞争力的骨干龙头企业发展,并从项目、技术、人力、信息等方面给予倾斜。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培植、帮扶大户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十)引导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帮助民营企业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抓好基础管理的上档升级工作。对规模以上企业(产值、营业额500万元以上)要加强规范引导,使之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广、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努力实现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由家族式管理向现代化管理转变。

(二十一)实施品牌战略,狠抓科技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符合我州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引导民营企业壮大规模,提高科技含量,实现产业升级。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商标意识、质量意识。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科研机构或科技园区,不断开发新产品,充分利用地方特色和绿色资源打造精品名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做好“IS09000”系列认证和“IS014000”系列环保体系认证及绿色产品的认证冠标工作。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税收等法律法规,树立“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创造财富、回报社会”的观念。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无照经营、制假售假、欺行霸市、走私贩私、偷税漏税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十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支持其发展。把“建发展载体、创宽松环境、筑服务平台、抓大户带动”作为工作重点,建立起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配合抓,工作部门具体抓的民营经济领导工作机制。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民营企业调查,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协调和沟通,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排忧解难。

(二十四)建立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对话会议制度。州、县市、乡镇三级分别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党政主要领导要坚持每两月召开一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联席会议,建立与民营企业主的对话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二十五)理顺管理体制。各级民营经济工作部门是各级政府主管民营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对上当好参谋,对下搞好服务的要求,切实做好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与经贸、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履行好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民营企业主要由民营经济工作局管理,个体工商户主要由工商部门管理,工商联要成为名副其实的民营经济自己的组织,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呼声。

(二十六)强化乡镇一级工作机制。各级镇党政主要领导要用主要精力抓好民营经济发展,并确定专管领导,专司其职。各乡镇可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前提下,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3-5人的民营经济工作办公室或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民营经济的发展工作。

(二十七)加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条件成熟的企业要尽快建立党的组织。要把民营经济人士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民营企业党组织要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抓好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弘扬讲诚信、讲爱心、讲宽容、讲正气和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

(二十八)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与民营经济工作部门、工商部门紧密配合,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向民营经济工作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考核体系。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考核各级党委、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工作好坏的重要尺度。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行风评议制度,实行一年一评。对评议为后进的单位,由党委或政府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干扰民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查处。

(三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及时总结民营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先进民营企业、先进民营企业家、先进个体工商户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创业光荣,创业有功,当民营企业家光荣,创造社会财富有功的共识,形成亲商、尊商、重商和尊重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和其他有功之臣,要给予重奖。各级人大和政协都要安排一定的名额,依法选举民营企业家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他们在管理国家、参政议政中的作用。

本意见自制发之日起施行。州委、州政府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各县市、州直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本意见精神,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有关问题。在*3年3月底前制定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报州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