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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意见

农村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意见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目前市区农村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稳步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市区实际,现就解决市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统筹城乡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思想为指导,以*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节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重点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设问题。

二、建设模式和范围划分

(一)一类建设模式和范围:现行城中村(园中村)改造模式。范围为*组团二环线以内41平方公里的核心区,生态产业园9.7平方公里的规划建成区,袍江工业区66平方公里的规划建成区,镜湖新区33.06平方公里的核心区(含青甸湖景观社区)以及会稽山旅游度假区、东湖风景区、吼山风景区的规划范围。

(二)二类建设模式和范围:相对集中居住的农民解困小区模式,住宅形态为多层式公寓。范围为城南新区二环线至解南公路间的区域,*组团绍大线以西至市县行政界限以东区域,东湖镇域内中兴大道(绍三公路)以东、凤林路以南、越东路东侧500米处以西、104北复线以北的区域,镜湖新区内的绍齐公路以东、老钱陶公路以南、绍大线规划延伸线以西、104国道以北区域,老钱陶公路与柯袍快速公路间东至袍江分隔线、西至庄头村潭江区域,绍大线规划延伸线以东、中心大道(绍三公路)以西、云集路以南、104北复线以北区域。

(三)三类建设模式和范围:农居点模式,住宅形态为相对集中联立式住宅。范围为越东路东侧500米处以东、凤林路以南、规划越兴路以西、104国道以北区域,皋埠镇域内104国道以南、上樊公路以东、规划中山路以北除吼山风景区以外的区域,袍江工业区内除一类建设模式以外的区域,镜湖新区内除上述一、二类建设模式以外的区域。

(四)四类建设模式和范围:现行农村自建房模式,住宅形态为个人住宅。范围为鉴湖镇域内解南公路以南区域,皋埠镇域内104国道以北、规划越兴路以东区域,生态产业园中山路以南区域。

三、实施主体

(一)一类建设模式:由*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城中村(园中村)改造办公室为实施主体。继续按照各区现行的城中村(园中村)改造政策分期分步推进,通过实行城中村改造逐步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二类建设模式:由*区政府、镜湖新区管委会分别作为实施主体。安置标准、补偿政策和供地方式参照城中村(园中村)改造政策执行。

(三)三类建设模式: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并确定实施主体。按照*区现行农村建房政策实施,镜湖新区和袍江工业区仍按其现行政策执行。

(四)四类建设模式:由建房农户作为实施主体。按照*区现行农村建房政策实施。

四、规划管理

(一)城中村(园中村)改造项目、农民解困小区项目、农居点项目的选址,由*区政府和市规划局联合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区辖区内城中村(园中村)改造组团、农民解困小区修建性规划和农居点建设规划由*区政府负责编制,市规划局审批。

(三)*区辖区内三、四类建房的规划许可由*区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规划局审批核发有关证件,并由*区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

(四)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村民建房的有关规划编制和管理,由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建房和安置对象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者系在册农户,家庭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人均在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人口计算标准按现行农村建房人口计算规定执行。

2、已经*区政府、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对其现有房屋面积进行合法性认定。

3、对现有擅自搭建的各类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自行拆除。

4、已批土地而未建的农户,土地批文已由原批准部门收回并已退还所缴规费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申请对象:

(1)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直系亲属三代拥有共同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曾经超过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占地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或出让、赠与、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建房的;

(3)在拆迁安置中已享受过货币化安置的;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5)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的;

(6)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程序:

1、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两委会讨论同意后,将家庭人口及现有住房等情况在村内公示;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上报*区政府、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由*区政府、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审查批准。

六、其他

(一)经审查批准的建房对象,可根据所在地的建房模式,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或优先安排安置用房。

(二)同一行政村跨不同建房模式范围的,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允许在不同的建房模式中选择。

(三)各类重点工程涉及的拆迁安置农户,原则上按照所在地的建房模式予以安置。

(四)凡在农民解困小区已安排住房或已批准实施自建住房的,农户应按照“拆旧建新”的要求,签订好旧宅基地收回协议,并按协议规定交出旧宅基地。

(五)对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但近期未实施的村中,人均合法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农户,在周边城中村改造组团有多余房源的情况下,经农户申请、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可以按城中村改造政策先行拆迁安置;也可以统一建设部分低标准公寓,作为临时周转用房给予解决,具体方案由*区政府调查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由*区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