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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劳动和谐企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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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劳动和谐企业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合力推进“平安*”、“和谐*”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推进和谐企业建设。通过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认真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创建活动遵循的原则: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要从各地企业类型、企业规模的实际出发,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先易后难,逐步扩大企业范围,逐步完善创建内容。

??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要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注重实效,促进发展。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规范劳动合同;

(二)依法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四)依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五)提升职工职业技能、关爱职工文化生活。

三、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这次评选表彰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创建活动的实施及评选、表彰等具体工作。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四、评选程序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年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命名程序如下:

(一)自评申报(*年11月底前完成)。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并要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代表)。自评结果应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向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检查审核(*年2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的申报,各地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对群众有举报的企业,要逐一检查核实。

(三)社会公示(*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后拟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在县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推荐产生,并由市、县(市、区)分别向社会公示。

(四)通报命名(*年5月底以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其中成绩突出的,推荐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创建活动的结果将作为今后评定(授予)诚信企业、先进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和劳动模范集体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有一票否决情况的问题,由原授予单位取消其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要广泛发动和动员企业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要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和改进问题,把创建活动作为企业依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声势。各地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0%,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都应参加创建活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会和协会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对创建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劳动关系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措施,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对有法不依、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

(四)完善长效机制。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建立起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