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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问题实施意见

农民工问题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督促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压低或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水平。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用人单位建立规范有效的工资协商和工资增长机制,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时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

(二)建立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制发工资支付表,保存职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进一步扩大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管、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不予以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曾发生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施工类用人单位,要逐步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对未按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的,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应严格把关,及时督促。各级政府应健全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以打造“零欠薪城市”为抓手,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手段。对于恶意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严格履行。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0%以上。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协商,任何单位不得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劳动合同范本。积极探索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伤事故查处机制,落实工伤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五)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清理有关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不得违法设置限制农民工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项目,努力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六)优化农民工就业服务。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并逐步向行政村延伸,2008年底前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功能完全、服务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每年举办面向农村的专场招聘会,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七)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培训,让更多接受培训的农民工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对进城务工的外地农村劳动者按当地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贴,在此基础上,对外省在绍务工农村劳动者由中央转移支付补贴经费再予以一定的补贴。继续实施“培训券”制度,减轻农民工培训经费负担。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岗位培训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八)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六个月至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实施“扶困助学行动计划”,扩大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中农村困难学生规模,通过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和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实施“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加大对职业学校的投入力度,市属及各县(市)要重点建设好1至2所骨干职业学校。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九)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利益。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当前,允许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和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可先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好施工企业内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编入工程定额,在建设工程总预决算中单独立支。建设、建管、国土、安监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认定实行“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认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其受伤害程度轻微、医疗终结、医疗费用较小且单位申请材料完整、伤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做到当天申请、当天认定;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如工伤事实清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都愿意调解的,相关部门要积极调解,确保农民工迅速、及时享受工伤待遇。

(十)切实做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市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自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中非市区户籍的农民工,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按照“保大病”的原则,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其住院的医疗保障,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或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农民工也可根据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一)巩固和完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内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与其他城镇职工一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同标准缴费,同待遇享受,保障农民工“老有所养”。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本地户籍的农村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办学经费补助。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体,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和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子女入学管理,实行“入学绿卡”制度,凭卡就近入学,除规定的费用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对各类“民工子弟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对“民工子弟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以及从政府取得的财政拨款和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用人单位所得税。

(十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覆盖面,将农民工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要落实重大传染病的属地管理措施,开展对农民工传染病监测服务和监督管理。对农民工肺结核、血吸虫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病原治疗及归口管理服务,对防治艾滋病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农民工聚居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有效预防重大传染病发生。落实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要使居住三个月以上外来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外来儿童预防接种“五苗”单苗接种率达到85%,并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

(十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待遇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实行农民工生殖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与本地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加强农民工孕产妇保健服务管理,建立保健和生育定点医院,实行分娩费用优惠。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券”制度,落实农民工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关爱活动。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落实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和节育手术费用。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管理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工居住的卫生和安全。用工单位是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责任主体。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农民工宿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开发区(园区),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集中建设农民工公寓,租赁给农民工居住。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加强对出租房屋的规范管理,做好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掌控,对危房、不具备安全消防条件的房屋出租及违规出租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在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对在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本人要求在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其选民登记资格由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招用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讨论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

(十七)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平、规范、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逐步和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继续扩大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通过完善政策、改革管理和调整城乡识别标识,完善户籍管理和相关的配套制度。

(十八)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和信访调处工作力度,纠正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工承包地行为,纠正各种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迫或限制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研究制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等方式侵占农民工土地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

(十九)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在农民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完善监察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公布投诉电话,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并视情免收、减收或缓收案件仲裁费用。

(二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积极争取社会多方支持筹集资金。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便民措施,方便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援助事项,给予积极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二十一)强化工会以及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积极探索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组建行业工会或社区工会,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各级工会要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各级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结合各自特点,畅通青年农民工和女性农民工维权渠道,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二)积极扩大农民当地转移就业的容量。大力发展农村块状经济及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引导城市服务产业向农村延伸;积极培育物业管理、保洁保安等社区服务业;充分发挥农村独特的资源优势,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有序发展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业,培育一批农家乐特色示范点;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发展个私经济,以有效地促进农民就地转移就业。

(二十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和城镇带动力度,加快覆盖城乡的“交通网”、“现代流通网”、“燃气网”、“信息网”、“健康保障网”等建设,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全市重点培育20个左右有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支撑的中心镇,使中心镇成为农村经济的增长极、农村人口的集聚点和公共事业的服务中心,促进农户居住向中心镇集中,为欠发达地区下山农民跨区域转移创造条件。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摆在重要位置,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基层组织间的协调,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二十五)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十六)充分发挥社区在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七)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整合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二十八)形成全社会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广泛开展热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表彰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