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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工业的发展,加快“工业常德”建设步伐,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放开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投资领域,凡是已向外来资本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应向民间资本开放。民间投资者可以进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从事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与经营,可以进入各类服务领域和社会事业领域,可以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款业务的投资公司以及参股农村信用社,可以在电信、保险、证券、银行等特殊行业进行民间资本进入探索。对政府已经投入的可由民间投资的项目,能退则退;对新的可由民间投资的项目,政府性资金原则上不再进入。

简化民间投资项目审批。凡不使用政府投资、不需要上级平衡建设条件、不属于产业政策限制、投资规模在本市权限内的民间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只登记备案。民营企业凭备案登记手续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相关手续。民营企业投资超出本市审批权限的大型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只需提供有关资料报国家和省进行核准。

二、放宽民营企业注册限制

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投资人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10%左右(最低不少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1年内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公司制民营企业,投资人首期认缴资金达到10%左右(最低不少于5万元),1年内追加到50%,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民营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金最少只需3万元,若注册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需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再提供验资报告。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可以申办企业集团。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型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可抵充不超过40%的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和其它智力成果出资的,可抵充不超过50%的注册资本;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可抵充不超过50%的注册资本。允许投资人将自有住房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进行登记,其中符合消防、卫生、环保要求的,还可以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县(市)民营企业,可冠常德市名。

简化注册登记和年审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行业外,民营企业前置审批一律改为备案制。确需前置审批的民营项目,相关部门要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审批程序,承诺办事时限,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如有特殊需要,工商部门可根据情况先发营业执照,再补办审批手续。对于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良好、商业信誉度高的民营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可以免企业年审。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鼓励我市民间资本围绕纺织、食品、林纸、珍珠加工、医药、盐化工等重点产业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凡新办工业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连续3年实行先征后补。

鼓励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支持现有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新办民营科技型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其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3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新增机械设备可一次性获取设备价值3%-5%的技改补贴;单个技改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投产次年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同级财政给予30万-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据实税前扣除。其中,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且有盈利的民营工业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民营企业研发的国家、省级新产品,自鉴定投产之日起,同级财政连续三年予以扶持,扶持总额为投产后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

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的龙头企业,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项抵扣率由过去的10%提高到13%。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和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全市确定一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其生产经营贷款,可申请同级财政贴息。

提高民营经济的集约化程度,办好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区县(市)工业园区,完善基础设施,落实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引导民营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从2005年起,凡财政实得税额首次突破200万、400万、800万、1000万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同级财政对其经营管理者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打造市场品牌,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民营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奖励5万元。

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新增贷款所占新增贷款总量的比例,应与民营经济占全市GDP的比重基本相匹配。各商业银行要降低民营经济贷款门槛,大力推进适应民营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要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更多地运用信用证、保函、商业汇票等信用形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鼓励民间资本相互拆借,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组织民间财团,争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组建常德市民营银行。鼓励帮助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于实现上市或买壳上市且税务关系在我市的,同级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

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在发挥政府资金导向性作用的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尤其是民间资本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等形式,组建按市场机制运作的针对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允许担保公司及其它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与可担保贷款的配比放大到5-10倍。针对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所得税市级分成部分。自2005年起,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拿出200万元,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化解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对为民营企业融资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五、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平调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的合法财产,禁止强行改变其财产的权属关系,禁止侵占其经营场所,禁止随意吊销营业执照和冻结经营帐户,禁止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禁止利用职能职权强行要求民营企业和业主参加各类社团,交纳各种会费,禁止行政职能部门为企业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收费性服务,禁止到企业大吃大喝和索要产品,禁止要求企业业主及其工作人员陪同进入娱乐休闲洗浴按摩场所,禁止到企业报销任何票据。对违反上述“10个禁止”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其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每月1-23日为民营工业企业“宁静日”,非企业主动要求或紧急公务,各行政职能部门不能在“宁静日”到企业办事,应办事项集中在月末一周到企业办理。

六、构筑政府与民营经济相融的服务体系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信息、经营管理、技术项目引进、人才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和创业辅导服务。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民间投资领域和项目建议,降低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府网站的作用,开辟企业信息服务栏目,及时准确地为民营企业提供产业、市场、投资、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适用信息。积极发展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组织。要在行政机关开展“效能革命”,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行政性收费,为民营企业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

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组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在人才市场开办经理与技术人才专项服务。整合各类教育资源,推广厂校结合的职业技术教育。各大中专院校要为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工业企业培训实用人才。

要引导全社会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国有企业失业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鼓励国内外专家、学者、科技人员来我市领办民营企业;允许离退休干部从事政策许可的经营性活动;允许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在不危害国家机密、不影响本单位利益、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经营民营工业企业或到民营工业企业兼职。

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领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辞职者可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费,5年内可被行政事业单位重新录用,计算连续工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停薪留职者3年期满后可以回原单位工作,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以按辞职办理。民营工业企业可向政府申请派遣外协副厂长(副经理),负责协调企业对外关系。外协副厂长到民营企业帮助工作,与其他办点人员一样进行管理。

八、调整充实民营经济领导体制

市县两级调整充实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由一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研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民营经济进行指导和服务。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实行市级领导联系重点民营工业企业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视发展民营经济为己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包括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的发展民营经济联系会议制度,加强政府与民营企业家的沟通,商讨民营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发展民营经济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全市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