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省政府文件

一、充分认识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性

(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多年来,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技术引进、技术推广、试验示范、农民培训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也存在着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二)我省农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当前我省农业与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农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进步,农业技术推广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动力,是实现农业工业化、产业化、现代化的基本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为中心,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四)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五)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实现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强化公益性推广机构建设,全面放开经营性服务,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农业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合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创新。

三、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六)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畜牧、水产、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林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以及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培训教育服务等。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服务。

(七)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流域、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对县级农业、林业和水利行政部门管理的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梳理,按照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将职责相同或相近而重复设置的,予以重组;将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进行合并;将任务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或任务已作较大调整以及未配备工作人员的空壳单位,予以撤销;将条件成熟、单纯从事经营性服务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要与乡镇机构改革和编制总量控制工作相衔接,已按照乡镇机构改革要求调整到位的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变,把重点放在明确职责和规范管理上。可以因地制宜地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基层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国家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15号)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

(八)理顺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九)科学核定编制。在合理界定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和综合设置机构的基础上,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应确保在乡镇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十)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通过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聘期一般为三年。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要具有竞聘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高级(职业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中级(职业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在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由县级人事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完善考评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好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十一)推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农技推广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对在编在岗农技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继续教育;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农技人员的培训,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农技人员的培训,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有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农技人员的培训。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专项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

(十二)创新推广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远程传播手段和优势,快捷有效地向广大农民、基层农技推广人员提供技术、信息、培训和咨询服务。充分利用一切培训资源,以乡镇为重点,多形式、多层次的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意识、市场意识、生产技能、从业能力和经营水平,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高素质农民队伍,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入户率。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建立基层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技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其它农户的技术推广模式。

四、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

(十三)放开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分离出来,遵照国家法规和规定以及相关程序,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服务的人员,必须获得相应的职业技术证书,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十四)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要规范推广行为,制定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十五)充分发挥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的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支农民技术员队伍。每个行政村要有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农民技术员,每个村民小组要有1户以上科技示范户。支持在农村依法成立农业技术协会、专业协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民自己的技术服务组织,发挥基层群众性技术团体在农技推广中的桥梁作用。

五、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十六)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经费和事业费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工作和推广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公益性职能的履行。省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项目推广和贫困县的推广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十七)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要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建立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遇到的问题。要引导和鼓励分流的农技推广服务人员自主创业,领办创办各类农业科技型或中介服务型企业(以下简称农业企业)。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林业和水利部门,对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资产和产权依法进行清查与界定;对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进行剥离和依程序核销不良资产,允许领办创办农业企业的分流农技人员对其买断,原债权、债务由买断后企业继承;允许被分流的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优先租赁经营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闲置的国有资产,租赁费用于同级公益性农技推广工作。分流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自新的农业企业成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2年;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对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分流农技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符合《*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规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八)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这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安置工作。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进行分流安置。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此次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失业、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事业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体系。

六、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九)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二十)加强工作指导,精心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农业部门要及时调查掌握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切实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林业和水利部门也要根据林业、水利工作的特点加强业务指导,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编制、人事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管理工作,保障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和支农资金结构,按照“两个高于”的要求,增加支农经费投入,确保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推广经费和农技人员工资、补贴待遇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公益性农技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工作。各县(市)政府要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县(市)实施方案要在*年6月底前制订并报省政府审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应在*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十一)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发扬心系农民、献身农业、服务农村的优良传统,主动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深入细致调查,合理制定方案,规范操作程序。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各方面利益,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