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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一、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金融领域中许多问题的发生与现行金融税制的不健全有关。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是税负偏高。目前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性质上说都属于在交易环节征收的流转税。

一流转税负担。,

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率××年为%,××年降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因纳税人所在区域而不同,在市区的,税率为%,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建制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或者%。

教育费附加统一按照%的附加率征收。

印花税则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的税率很低,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向交易的双方征收,所以,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

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即使营业税税率下调至%,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也在%以上。特别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虽然目前已经降为‰最高的时候曾经达到‰,但是与其他印花税税率比较仍然很高。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税率相当高的印花税。

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

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有些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虽然目前对此问题税收政策上已经有所考虑现规定:银行年底以前已经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过批准,可以在以后年之内冲减营业收入;年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天以后仍未收回,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是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从国外情况看,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多数国家对银行信贷、保险、证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如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不过,免税一般只限于主要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机构的一些辅助性业务或者说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业务,如提供保险箱服务、证券或者收藏品的安全保管服务等,则按照一般情况征收增值税。对于出口业务或者与商品、劳务出口有关的金融服务,一般实行零税率,以鼓励出口。此外,对于一些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业务,企业也可以申请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其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并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于证券交易业务,从部分国家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者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负来看,有些国家的税负比中国的税负略高。例如:英国对股票买方征收印花税,丹麦对股票的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税率均为交易价格的%。有些国家的税负则比中国的税负低。例如:法国对于在股票交易所或者柜台交易的证券,按照交易额对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税:交易额在万法郎以内的部分,税率为%;超过万法郎的部分,税率为%;每笔交易可以减税法郎,且每笔交易税额最多不超过法郎;对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交易税。意大利对于在交易所外进行的证券交易,按照%政府债券%股票的税率征收印花税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对于在意大利股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免征印花税。瑞士对于证券买卖征收印花税,国内证券税率为%,国外证券税率为%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比利时对于证券买卖征收证券交易税,股票税率为%,债券税率为%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对证券转让征税:香港对股票转让征收印花税,但是税率已经从年的%逐年降到年的%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台湾征收证券交易税,且只对证券卖方征收,股票的税率为%,债券的税率为%。

各国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交易税增值税,除了理论上和操作上对金融服务的增值额的确认都存在困难以外,主要是出于减少对资本流动的阻碍方面的考虑。

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发达,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而中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落后,金融市场发育很不完善,迫切需要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却对金融业征收多种流转税,而且税负比较高,值得考虑。

二企业所得税负担。

中国的金融企业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的企业所得税外资金融机构则同其他外资企业一样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金融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合理,除了中外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存在不公平以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导致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中国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别是年、年开始实施的,而这些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中国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意大利为%,法国为%,奥地利为%,西班牙为%,但是已经高于韩国%、泰国%、巴西%、俄罗斯%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加坡%等经济发达国家。再者,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中国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是中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其中对于金融企业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两项:

一工资扣除,即按照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元,最多可以上浮%即元。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因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金融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金融行业的税负影响较大,加之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内资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的工资支出不受任何限制,内资金融企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二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过严。内资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按照有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原则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

三个人所得税负担。

个人所得税从两方面影响金融业务:

一是对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所实现的收益征税。中国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不包括国债投资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一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另一部分投资收益不征税,本身有失税收公平,会扭曲投资流向,影响资本配置效率。

二是对金融企业的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看已经存在诸多不适应,如%的最高边际税率偏高近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调趋势,许多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已经降到,%以下,如英国为%,美国为%,日本、泰国为%,韩国为%,印度为%,巴西为%,等等,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许多国外比较通行的扣除项目都没有设立,扣除标准偏低如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元的扣除额多年没有调整,从而已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总体偏高。在国内,金融行业的工资水平比较高;与国外同行业相比,中国金融企业的职工人数偏多。因此,工资成本是影响金融行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间接地提高了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金融税收覆盖面偏窄,一些金融业务或者收益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有些税收措施欠公平,税收政策也不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其主要表现是:

一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尚未明确。,

现行税制的一些方面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新情况,例如:

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如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目前还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发达国家对寿险投资收益所得的征税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许多国家将一般寿险的投资分红所得纳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此外,从各国税制发展趋势看,对不同投资所得的税收差别待遇也在不断减少。如澳大利亚在年的税制改革中,为了使各种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更加平衡,取消了大部分对寿险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各种投资收益都尽可能地纳入征税范围。

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三项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具体规定:一是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政策;二是在确定营业税税基的时候,租赁公司所承担的外币利息允许从收取的租金收入中扣减,而所发生的本币利息则不能扣减;三是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相关交易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如不动产回租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

随着信托市场的规范和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经于年月日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当年月日实施,如何科学地制定与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是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的税收制度和办法。

二证券资本利得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中国对转让股票所得这是常见的资本利得的一种形式征税的情况是,在股票交易环节不论盈亏都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企业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显然有违税收公平。此外,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税收负担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