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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环保计划

养殖场环保计划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41号)和省环保局、农业厅等十厅局《20*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浙环发〔20*〕48号)的要求,决定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

常年存栏量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畜禽养殖场。检点区域包括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和农村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太湖、钱塘江流域地区。

二、检查内容

通过检查,全面掌握我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检点内容包括:是否为新建场及列入“811”整治项目,是否采取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模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已开展“811”整治工程项目的养殖场农牧结合情况,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及其污水排放情况,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倾倒废弃物,造成水体污染等违法行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缴纳等情况;切实减轻畜牧企业的负担,所有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减半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和整改要求

依法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一)对位于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补办环保有关(环保审批、验收等)手续。

(三)对未按要求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下达限期治理通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法处罚外,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四)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废弃物或废水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以及向水体超标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四、检查形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以各地自查为主,省环保局、省农业厅适时对重点地区的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环境保护部将进行督查。

检查时间从20*年9月开始至20*年底结束,分为调查(20*年9月至12月)和督促整改(20*年1月至12月)两个阶段。

(一)调查阶段。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开展自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设区市环保局和农业局。各设区市环保局汇总各地自查情况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后,于20*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同时抄报省农业厅。

(二)督促整改阶段。各地按照环保要求,督促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和汇总表于20*年*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同时抄报省农业厅。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县(市、区)环保和农业部门要把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督执法作为遏制农村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管,促进整改。各市、县(市、区)环保和农业部门要将畜禽养殖场执法监督工作列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行为,监督企业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及时报送检查情况。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重视信息调度工作,及时报送专项执法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