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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通知

政府环境保护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几年来,我省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环境污染蔓延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形势仍很严峻。对此,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强调亟需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保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的发展,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市长、专员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具体内容是:

1、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本辖区的环境状况,提出本届政府任期环保责任总目标、分项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由市长、专员向省政府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内容和依据。

2、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既要体现现代科学水平,又要讲求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并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综合平衡、宏观调控。同时,通过相应的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保证其贯彻实施。

3、环保目标管理实行程序化、定量化、公开化、制度化。地、市环保责任书的拟定方案,经技术、经济评审论证后,先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委会)提出审查意见,再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群众公开环保目标和各项考核指标,还要定期公布实施情况,建立人民群众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

4、市长、专员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在实现环保总体目标的过程中,要把任务分解由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层层落实责任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应当着重解决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问题,力求任期内在环保方面多为人民办几件实事。

5、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当地的环境质量和所采取的对策。各地、市的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地、市环委会负责汇总,每半年向省环委会作一次书面汇报,省环委会负责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年终和任期届满时,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实行环保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定、验收和考核,并根据各地、市所取得实际成效的优劣,给予表彰或处罚。具体办法由省环委会另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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