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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限额采伐管理通知

森林限额采伐管理通知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快我县林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发号)精神,现将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做好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下达各地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每年最大限量采伐胸经5厘米以上林木,不得突破。另单列限额总量的5%,用于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特殊用材指标。各分项指标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相互挪用、挤占。

二、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制度

简化集体林(包括集体经营的零星国有林)的林木采伐审批程序。下列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但涉及第四项所列情形的林木采伐许可仍由县林特局负责实施:

(一)审核发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审核发放农村居民采伐承包责任山的林木且蓄积在100立方米以下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审核发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个人承包集体山、农村集体所有的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上述款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伐审批仍由县林特局负责:1、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2、天然阔叶林,包括混交林中生产性运材道涉及的天然阔叶树种;3、始丰溪两岸500米(在此范围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国省县道主干线两侧500米(在此范围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的林木采伐。

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国有林业单位,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对于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皆伐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量的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采伐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确定为近熟林以上(包括近熟林),如:杉木、柳杉、水杉、池杉、马尾松、黄山松、木荷、枫香等人工林主伐年龄为21年以上(包括21年),天然松类商品林主伐年龄确定为26年以上(包括26年),如:马尾松、黄山松等天然林主伐年龄为26年以上(包括26年)。

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

严格执行采造挂钩制度,上年度未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年度采伐限额的调整和归档管理工作由县林业局负责实施。

三、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对促进林业可持续经营、推进我县“森林天台”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和网上办理林木采伐证制度,进一步推进林业政务公开,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水平。要加强林业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及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等规定,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