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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x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也是一个水利大县。全县共有水利工程7.9万处,其中双牌大型灌区1处,中型电灌站2座,小一型水库30座,小二型水库178座,小型河坝167座,大小山塘7万余口,总蓄引提水量4.6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56万亩,旱涝保收面积49万亩,形成了以四大灌区为主,大、中、小并举,渠库站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灌溉体系,为全县工农业的增产增收及县域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我县水利工程大多始建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经过30多年的连续运行,水利工程的病险隐患日趋严重,灌溉效益逐年下降,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资金难以筹集,现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使水利工程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我们成立了一个课题组,对全县的水利工程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我县小型水利工程在产权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产权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

1、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我县水利设施财产所有制性质多次变动,资产底数长期不清,所有权模糊,资产关系紊乱,给产权界定造成很大的困难,水利工程一直存在“产权不清、责任不明、难以为继”的问题。⑴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为尽快改变落后的农业生产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各级政府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使用到水利建设上来,开展了波澜壮阔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成了一大批以灌溉工程为重点的水利设施,我县的大多数水利工程就是在这一时期建成的。这些工程绝大部分是公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因为把集体所有制看作是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形式,所以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界限不清。几十年来,虽然进行了改革,但总体上看改革的步伐缓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很不适应,人们常说的“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就是这种体制的集中表现。⑵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水利设施,由于国家和集体的投资额难确定、土地使用权作价难确定、农民的投工投劳难评估,产权关系往往界定含混,常常导致承包过程中责任不清,有的“包盈不包亏”,有的“大锅饭”,造成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严重浪费。⑶以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小型水库、灌区、机电井、塘坝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大部分由群众投工投劳、集体投资兴建,属于集体所有制。从我县来看,有些小型水利设施由几家农户管理,有些由村民小组管理,有些是村集体管理,但大多所有权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特别是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工程更是无人问津。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和维护规则,更没有维修养护的硬性规定。

2、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责任主体不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理应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但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主体并不明确。⑴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太抽象。我县的很多水利工程由国家投资兴建,分别由水利部门、镇、村或农户管理使用,大多数工程国家既没有体现所有权,又没有行使管理权,国家作为责任主体的地位太抽象。同时,这些水利设施工程小、分布散,国家很难承担工程的整修和维护费用,而广大村民认为是国家财产应由国家承担维护费用,难免出现放公家水灌私家田、重使用轻维护的局面,导致这些工程有人用无人管,有人受益无人担责。⑵政府机关不够重视。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采取多种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包括取消农村主要用于水利建设的劳动积累工。但是,大部分乡镇不能正确把握政策,认为取消农民的劳动积累工就是不再搞农村水利,或者产生怕苦畏难情绪,不想搞农村水利,因而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所放松,领导不力,发动不够,投入不足,农田水利正面临滑坡的危险。近几年全县20个镇通过“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用于水利建设的村不足30%,有些村尽管收取了“一事一议”资金,但每人5-15元的标准,全村筹资往往不足1万元,根本解决不了水利资金短缺的“瓶颈”,小型农村水利基本上处于“吃老本”状态,难以支撑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⑶群众缺乏自觉性。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农户实行一家一户分散的小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公益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带来了一系列弊端。一是农民经营土地面积小,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的决心不大,能力有限。二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没有哪一家农户能够很好地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出资共同改善水利设施,即使一些有这个愿望的农业大户、中介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因为做农民的思想工作难度大,也不得不中途放弃。三是水利建设资金难以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后,不少农民群众在思想认识上出现了偏差,认为国家既然取消了农业税费、取消了“两工”,并且还对农民进行多项补贴,农村就不应再存在收费项目,收取“一事一议”资金被认为是地方政府变相收费的借口,大多不愿出资,使得不少小型水利设施无法维修。

3、水管部门权利难以得到保障。⑴“两费”落实难度大。一些水管单位管理粗放,没有按照规定开展“两费”测算工作,拿不出有说服力的分析数据,影响了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效果。同时,由于我县财政困难,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的基本支出和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难度较大。⑵灌溉水费征收困难。据调查,去年全县灌溉应收水费272万元,实收水费仅158.6万元,仅占58.3%。造成农田灌溉水费收缴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收费面积大量减少。以双牌、大江边、石喝、龙江桥四大灌区为例,由于土地抛荒、镇村隐报瞒报面积、渠道老化渗漏等原因,实际灌田只20.2万亩,而实际收费面积只有12.2万亩,仅占设计水费面积37.75万亩的32.3%。二是镇村截留、挪用水费严重。农民大多将灌溉水费上交到镇、村,但镇村却没有上交到水管单位。如大江灌区八宝镇火田村有稻田400多亩,去年应交水费1.14万元。群众应交的水费90%交到了村,但村上交给管理所的只有400元,其余挪作他用。⑶水事秩序常常遭到破坏。受条件限制,现阶段难以实行封闭式供水。下游群众要水,必须经过上游,甚至经过上游的稻田,上游农户仅靠渠系渗水、过水灌溉就够了,或者直接挖水,导致尾水区的群众过水损失很大,有的尾水区稻田根本灌不上水。水管单位上门收费时,上游农户声称没有放水,拒不交水费,下游群众也因为过水的损失太大而怨声载道,根本不愿按灌溉面积承担水费,更谈不上承担损失水费,导致水事纠纷难以协调,灌溉效益日渐下降。

(二)投资渠道单一,投资环境欠优化

1、投资渠道单一,投入量少。⑴国家没有投入。近年来,由于国家调整了对水利投入的政策,集中精力、集中资金进行治理大江大河和湖区的一些大工程项目,对各类小型水利投入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和群众自筹。据调查,从2002年以来,国家对我县的大小灌区(水库枢纽工程除外)基本上没纳入投资计划。⑵地方政府投入不足。由于我县地方可用财力不足,难以拿出大笔资金投入水利工程维修。据调查,我县目前存在不同病险隐患的水库有41座,处理这些水库至少需资金400万元。近几年来,县里虽从防洪保安资金中安排60万元用于灌区的维修整治,但远远不能满足治崩治垮的资金需要。⑶群众投入几乎为零。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水利公积金被取消,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事一议”的政策,但由于农民认识不到位、审批程序复杂等方面的原因,筹资难度大,广大乡村基本没有落实好这一政策,以致灌区配套、维修资金落空,农业抗灾减灾能力普遍下降。

2、投资环境欠优化。⑴相关部门未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小型农村水利具有工程小、数量多、分布面广,公用性、群众性、政策性强,季节使用、经营管理难等特点,涉及到水利、财政、发展改革、编制、劳动社保等多个部门和县、镇、村、组、农户等多个主体。目前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层层隶属于政府,政府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也是微观经济单位具体财产的支配者,实际上政府成为工程运行管理的唯一主体,各自的职能不明确,没有实行“政事分离”,这样势必造成管理部门片面追求单位效益、相关部门相互协调不到位等短期行为。⑵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复杂困难。一是我县的水利工程设施主要是靠借贷建成的,给集体和群众都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群众重使用、轻管理,再加上被盗或人为破坏,使一些机埠未到使用年限就丧失了使用价值而报废。二是灌区的财务统收统支,由于水价不到位、冗员等原因,导致广大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水管单位运转日益困难。且受分流人员自身条件、安置渠道、就业形势以及配套措施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人员分流成为水管体制改革的突出问题,造成运行管理费难以维持,改革改制阻力大、招商引资难度大的被动局面,丧失了发展动力。(3)投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水利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收益慢的特点,灌溉服务也具有时限性、效益的随机性等缺点,且水管单位长期吃惯了“大锅饭”,村民吃惯了“大锅水”,灌溉稻田基本上是低收费,有的是无偿使用或由村集体作挂账处理,水管部门连平时的维修费、电费及管理人员的费用也难以维持,水利工程面临的失修、效益衰减等问题更是无从解决,水利设施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效益普遍不高,水管单位的改革、改制也面临更多棘手问题,这样势必造成投资水利事业需要解决的问题增多、成本相对较高,为民间资本进入水利行业和招商引资增加了难度,导致水利工程的发展后劲不足。

(三)经营方式落后,管理措施不到位

1、经营方式落后,工程效益无法体现。(1)经营活动不规范,暗箱操作严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承包、租赁、拍卖等方面操作不规范,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有的虽然明确了权责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合同很难履行到位,有的承包者没有按规定向工程所有者交纳承包费,有的承租者擅自转让,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用途,更谈不上承担工程维护的职责,承包合同往往没有执行或遭到任意破坏。(2)经营方式单一,综合效益无法发挥。水利工程经过几十年的运行,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由于管理粗放,建设、管理、使用严重脱节,致使工程老化失修,有的甚至废弃闲置,工程灌溉效益日益衰减,直接影响到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3)经营环境欠佳,矛盾纠纷难协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营,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干旱季节农民望水心切,争水抢水现象常有发生,丰水季节拒水灌田,泻洪又是一道难题。加上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者缺乏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片面追求水利的经济效益,忽略了水利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造成了许多社会矛盾,协调和处理十分艰难。

2、管理方法滞后,管理措施无法落实。(1)思想认识不到位。广大群众对“谁受益、谁出资、谁管理”的政策认识不够,放松了对水利设施的管理。几十年来,水利科技、信息设备更新缓慢,与水库、泵站运行管理密切相关的水雨情信息(水情)、工程安全监测信息(工情)一直采用人工观测、电话上报的管理方法,资料记录不完整、不规范,而且上报速度慢,直接影响水资源配置,汛期防洪调度和水利工程的安全。

(2)制度不完善。长期以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的步子不大,没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3)管养没有分离。我县的小型水利设施由于没有实行“管养分离”,将管理养护机构和维修养护人员分离出来,实行合同管理,因而存在诸多问题,如水管单位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经费严重短缺等问题。近年来,由于管理经费投入相对较少,加上农村改革的发展,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导致劳动力紧张,原体制下的群管队伍已名存实亡。专业队伍工资没有保障,不能专心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严重影响了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且现有的管理队伍结构老化,人员配备不合理,缺乏专业技术人才,设备陈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经济效益较差,直接影响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服务质量不高,工程效益日渐衰减

1、基础工作薄弱,服务质量不高。(1)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协调解决经费、编制、水价调整、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诸多复杂问题,需要提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资产、收支状况等大量基础数据。由于一些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经常性开展“两定”测算工作,基础工作薄弱,不能为改革提供富有说服力的数据,致使实施方案不能及时出台,改革措施难以到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2)管理单位人员严重超编。如我县四大灌区现有人员671人,其中在岗254人,分流370人,离退休96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定员为366人,超编305人,2001年以前,年均人员增长率在15%以上。人员的严重超编,造成这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工资发不出,养老保险金交不齐,工作无法正常运转。尽管四大灌区职工工资按照1995年标准发放,但现在仍欠职工工资776.6万元,欠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283.6万元,负债609.2万元。导致职工工作极积性下降,整体素质不高,严重影响工作质量。(3)服务难以满足需要。由于水利工程病险严重,导致灌溉服务不到位。四大灌区送水普遍存在不到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水费收缴困难,导致供水服务难以满足的恶性循环。

2、病险严重,工程效益越来越差。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受历史条件限制,工程建设大多采用群众劳力上马,施工进度快,工程质量差,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落后,导致工程存在各种病险隐患,加之工程运行多年来,不断老化,维修投入少,病险情况越来越严重。(1)工程老化失修,病险隐患日益严重。一是水利工程存在严重隐患。突出表现在渠系渗漏严重,四大灌区渠系渗漏长度达1726公里。如大江灌区干渠渗漏达35.6公里,其中总干渠首到龙潜凼25.2公里,渠首放水12个流量,到龙潜凼不足5个流量,损失达7个流量,到进宝塘镇(17公里)只有1个多流量。双牌灌区11支渠总长42公里,从渠首放水0.5个流量,到16公里处的羊角塘井渠段却只剩下0.2个流量,影响下游11个村6000亩稻田无法灌溉。二是渠系淤塞严重。四大灌区渠系总淤塞达95公里。大江灌区因渠道两侧衬砌石倒塌,水土流失造成淤塞达44.49公里。右干渠肖家村镇汪家村渠段1.5公里,渠内已淤塞过半,预计土石方达4000立方米,影响过水2个流量。三是渠系滑坡严重。四大灌区渠系滑坡共有8处2.6公里。大江3处1.4公里,严重影响渠下数千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双牌灌区11支渠羊角井2组屋后渠段山体滑坡长800米、1000多立米。龙江桥灌区干渠张家院段山体滑坡150米,影响渠下6户近30人的安全。文明铺镇政府院后填方滑坡60米,影响七一等村600人和一所小学的安全。四是渠道溶洞多。四大灌区渠道出现溶洞达9处3.4公里。石喝灌区干渠高山村杨家岭到高山小学,渠长2.5公里,去年8月出现溶洞2处60多米,严重影响渠下一所学校的安全。五是渠道废弃,灌溉面积少。四大灌区渠道有92公里废弃不能发挥作用。双牌灌区17条斗渠127公里只有98公里能够灌溉,尚有50公里废弃不能发挥灌溉效益。石喝灌区喝罗滩电灌站干渠8.4公里,有5公里废弃,喝罗滩电灌站几乎丧失机灌功能。六是渠道附属建筑损坏严重。涵闸、倒虹吸管、渡槽、遂洞等损坏达397处。仅大江灌区就损坏渡槽6处,遂洞6处,暗涵4处,严重影响了灌溉效益的发挥。(2)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工程效益难以发挥。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纯水利工程,自身效益差,社会效益也日益衰减,原因是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在过去的水利工程建设中,由于重建轻管,造成先天不足,工程运行以来后天营养不良,工程配套建设严重不足,以致应有的社会效益不能发挥,自身效益更是少之又少,职工队伍难以稳定,加之在水费收取机制上,沿用过去计划经济的一套老模式,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四大灌区累欠水费240.83万元,造成水管单位入不敷出,严重地制约了水利经济效益的发挥,造成了管理和服务能力大大减弱。

(3)建设经费难以筹集,工程维修举步艰难。近年来,县里仅从防洪保安资金中拿出60万元,财政安排40万元用于四大灌区的渠系建设。前年仅大江灌区渠段改线工程就耗资160万元,管理所只有采取贷款和自筹的办法解决。2003年干旱,四大灌区应可抗救面积30万亩,而实际只抗救20万亩,损失稻谷4000万公斤,折合人民币4000万元。工程维修投入不足问题已成为目前的最大难题。

二、我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现代水利产权模式

1、严格界定各类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实施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在改革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其中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设施属国家所有,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水利设施,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以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设施,产权属集体所有。(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水利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不搞“一刀切”,由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产权归属、设施规模、经济状况、受益范围等情况进行分类,实行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对一些领导班子比较强、水利工程管理效果比较好的村,继续推行企业化管理;对村集体规模经营土地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以拍卖为主;对具有重要防汛抗旱任务的小型水库和塘坝等工程以承包或租赁经营为主;对产权属集体所有受益范围跨村以上的小二型水库、大型堰塘、小型泵站以及大中型灌区支渠取水口以下的渠道等工程,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进行改革,按水系、渠系范围组建用水者协会,实行用水户民主管理。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建立规范的协会章程和工程管理、灌溉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管理。(2)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应按照“先小后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办法,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推广。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认真学习外地经验,并及时总结本地区的典型,加强指导。(3)各司其职,权责明确。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乡(镇)政府一级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反馈,并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切实维护农村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改革提供优质服务。

2、积极推行产权转让和股份制改造。(1)招标拍卖,依法实施。对小堰塘、小型饮水工程等群众投资热情高、产权改革易于突破的项目,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产权。购买人依法享有资产的所有权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防洪、灌溉任务小的小二型水库,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探索上述形式进行改革。(2)完善租赁,承包经营。对于不宜转让产权的小型水利设施,应采取租赁、承包等管理办法,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落实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3)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落实管理的责任主体。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现状和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标的,面向社会公开竞争,实行拍卖、租赁、承包。产权所有者与经营者依法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3、鼓励单位和个人经营水利工程。(1)方便办证,优惠收费,鼓励单位和个人经营水利工程。新建、购买、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经营水利设施,在办理资产评估、权属转移、合同公证、注册登记的手续时,给予收费优惠。(2)一事一议,原则明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大胆引入市场机制,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户办、联办、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调动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农村水利投资体系,积极拓展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途径。村内公益性水利建设实行“一事一议”,各级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适当补助。(3)放宽政策,保护经营。

对于在水利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购买水利设施的经营者,一次性付款的可以适当给予优惠。承包、租赁水利设施,在承包期内经发包、出租方同意可以依法转让、转租。鼓励经营者扩大投入,对水利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配套,提高扩大再生产能力。经营者新增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原经营者有优先承包、租赁和购买权。依法打击干扰、破坏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不法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4、科学合理制定水价,坚持依法管水。(1)补偿成本,依权审批。根据国家物价局、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合理核定水价,并依照价格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保护经营者和用水者的积极性。(2)服从监督管理,履行服务条款。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防汛、抗旱调度,自觉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条款,不能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工程的扩建改造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3)实现经营者和用水者的“双赢”。通过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促使经营者对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资源挖潜、开发利用同经营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注重经济核算和管护治理,提高水土资源和工程利用率,发展水利产业和水利经济,保证农业生产的健康进行,同时减轻用水农户的负担,实现经营者和用水者的“双赢”。

(二)优化投资环境,拓展投资渠道

实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必须首先解决资金问题。

1、统一认识,促动政府投入。(1)强化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农村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关系到农业的基础命脉,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兴衰成败。各级各部门应紧紧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建设新农村有关政策的机遇,积极争取上级的重视,跑部进厅,争项目,争资金,保持水利投资稳步增加。同时,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加大对农村水利设施兴建和改造的投入,争取每年拿出1000万元以上资金投入水利设施建设,并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以满足实际需要。(2)协调关系,形成良性循环。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不是一个两个项目,而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资金的需求不是一两个重点投资能完成的,也不是一两年就能解决的。应对水利设施建设作出长期规划,落实各级责任,保证规划有序实施。

2、推动干部参与,拉动资产盘活。(1)优惠政策,鼓励干部走向水利改革的主战场。可借鉴外地好的经验,采取干部工资待遇不变、税费减免、贡献大的重奖等各种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干部通过招商引资、自己独资或合资、参股等各种方式,调动干部参与的积极性。(2)积极招商引资,大力发展民营水利。实行农村中小型水利产权改革最关键的要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进入到水利改革。

3、促进水费收缴,带动群众投劳。(1)厘清收费障碍,降低收费难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厘清收费障碍,以保证水费的顺利收缴。(2)保证资金到位,带动群众投劳。按照工程建设的需要,保证各项资金及时到位,防止中间环节的截流和克扣。同时,大力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出劳出力。

(三)改革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一是搞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重点是确定水管单位类别,明确水管单位性质,落实管理经费来源,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加快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严格取水许可制度,规范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三是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在水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

1、改革经营方式,切实提高经营水平。(1)规范经营管理,杜绝暗箱操作。应按政策办事,规范操作,加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2)实施立体开发,发挥综合效益。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实施立体开发,把发电、生态养殖、生态旅游、水费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管理水平,发挥综合效益,促使我县水利经济再上一个新台阶。(3)改善经营环境,形成良性机制。加大《水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整治重点水利工程周边环境,进一步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和依法治水意识。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水利设施安全。改善经营环境,引导农民参与管理,采取扶持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的办法,来实现用水户参与管理、协调供用水关系。实行民主协商、自主管理,逐步形成水利管理的良性机制。

2、提高管理水平,落实各项责任。重点是实行管养分离,确保责任到位。完善和优化工程目标管理,定岗、定编、定职、定责,形成精简高效、运转灵活的管理机构,把维修养护职能和人员从管理机构中剥离出来,实现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和人员的分离,通过合同管理,稳定管理队伍,增加职工收入,引入竞争机制,调动维修养护人员的积极性,落实管理责任,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质量。,

(四)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1、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⑴加强基础工作。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对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详细的登记造册,科学分类。凡属公益性小水利工程,应由政府部门管理,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凡属盈利性小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一库一策,一塘一法,不能搞一刀切。⑵提高人员素质。整合人力资源结构,引进专业对口的技术人才,加强对在职人员的离职进修和在职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基础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效激励机制,达到人力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吸引那些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加入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队伍中来。⑶增强服务功能。水管部门应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开展灵活多样的服务。

2、加大病险处理力度,提高灌溉效益。⑴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病险处理。一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在严格保护生活用水水源质量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营,发挥水利资源的经济效益,增加建设和改造资金的来源。二是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水利建设资金的回收,如对水利资源采取租赁、承包、出让经营权等办法回收水利建设资金,实现水利建设的滚动发展。三是实行政府补贴,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农民自己修复水利工程,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⑵综合协调,提升质效。一是协调好水管部门与受益人的矛盾。其一,可以通过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确立一个合理的水费价格:其二,可以按照wto规则中绿箱原则,实行政府补贴。二是协调好受人之间的矛盾。受益人分布在水利工程的不同位置上,存在着明显的区位差异。政府应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想方设法保证不同地区的人获得同样的利益。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宏观管理,保证小型水利工程发挥应有的效益。一是加强领导,建立一套的完整水管责任制。以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负责人,水管部门一把手为直接负责人。做到工程责任到人,处处有人负责。二是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定时监管,发现险情,及时诊断,找出病因,对症下药,以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建立病险处理机制。各级各部门都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的病险处理预案,一旦发生病险隐患都要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