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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办法

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办法

为深入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有效信贷投入,实现金融与县域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现制定考评奖励办法如下:

一、考评内容

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重点工程、县重大项目,稀有稀土金属加工、玩具制造、纺织服装、食品药品、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含新能源产业)、电子信息制造行业的工业企业,县重点旅游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农业龙头、农村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规定项目)以及每户贷款50万元以上的种养大户等新增贷款。

二、考评对象

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州银行。

三、奖励标准

1、年末各行社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30%以上(含)为计划任务数或各行社当年新增的存款70%以上用于发放贷款[当年新增贷款额(含上贷下转)/(当年新增存款额-当年新增存款额X法定存款准备金率)≥70%]。

2、在完成贷款增长任务或贷款增量计划数的前提下,对考评内容所确定的支持范围增加本外币贷款支持,对各项新增信贷总量按月平均额进行计奖(年发放,本年到期的贷款按本年企业实际使用的月平均余额计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考评内容所确定支持范围给予信贷支持的,按其人民币贷款额的0.8‰奖励。

(2)对考评内容所确定支持范围给予外汇信贷支持的,按其外汇贷款额的1.2‰奖励。

(3)上述范围内的新增中长期贷款(含土地收储贷款)按其贷款额的1.2‰奖励。

(4)对上贷下转贷款、票据融资贴现支持的,可按上述对应项目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3、金融机构年培育辅导3家以上(含3家)有贷款需求的成长型、潜力型企业达到贷款资质条件,并发放贷款支持的,按其贷款的1‰奖励。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出现重复现象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四、资金分配使用办法

1、各考核对象按新增贷款类别的奖励比例计算奖金总额扣除20%后计奖。

2、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须在辖内完成各项贷款新增8亿元(本地实际增加额)的前提下,分别按奖励总额的10%进行奖励。

3、奖励总额的4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60%奖给该单位班子成员及其他经办人员。

五、组织实施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十大体系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组成,由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评。

六、考评程序

1、各参评单位根据本办法于次年元月15日前向县人民银行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信贷报表及金融支持的详细清单,由县人民银行汇总后报考评领导小组。

2、由县考评领导小组对各参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计算奖励金额。考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发放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