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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幼儿校车管理办法

接送幼儿校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范围内接送幼儿专用校车(以下简称校车)管理,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乘用校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管部门负责校车技术条件认定及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履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三条接送幼儿专用校车实行许可证制度。交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接送幼儿专用校车许可证,无许可证的车辆不得接送幼儿上学、放学或从事其他幼儿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校车许可证办理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校车许可证:

(一)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接送幼儿的要求;

(二)车辆非幼儿园举办者所有;

(三)车辆没有安装GPS安全服务系统;

(四)2000米半径之内有第二家幼儿园;

(五)办园规模不到100人;

(六)幼儿园办学建筑面积低于800平方米、活动场所低于600平方米。

第五条驾驶员必须固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幼儿园举办者及驾驶员必须与教育部门签订校车管理、驾驶安全承诺书,幼儿园举办者对校车的安全管理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符合本章第四、五条款才可申请校车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幼儿园举办者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写清楚使用校车原因、办学条件、办学实力、车辆类型、车辆来源等信息)——教育部门根据申请的各项条件出具意见——购买符合幼儿安全技术条件的车

辆——交管部门初审备案——州市交警支队核发校车标志标牌——交管部门纳入安全管理。

交管部门应协助教育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对使用不符合幼儿安全技术条件的接送幼儿的车辆予以取缔。

第七条各幼儿园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对校车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保,每2个月进行一次车辆二级维护检查,并做好检查备案。幼儿园应安排专项交通安全经费用于车辆安全检测、交通安

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及驾驶员安全培训等。

第八条校车为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作其他营业性或非营业性使用,如被查获,取缔该车校车许可资格。

第三章驾驶员聘用与管理

第九条校车驾驶员实行学期聘用制。各幼儿园聘用驾驶员要严把资格关。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严格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龄不得低于三年,无致

人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近三年内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扣分记录。

第十条驾驶员聘用须先培训后上岗,每学期开学前参加交管部门开展的校车驾驶员安全法规知识培训。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得聘为校车驾驶员。

第十一条幼儿园须定期分析学生接送工作,学习安全法规及相关政策,切实加强校车行驶安全及驾驶员管理;建立完善驾驶行驶记录及驾驶员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

第四章校车的行驶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幼儿园要与乘车幼儿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幼儿园、幼儿家长、学生、驾驶员等各方责任,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校车接送学生时,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乘车学生的登记、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及接送时间表,发给每位乘

车学生及家长,同时自留一份,以便接受查验;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

第十四条幼儿园要指派专人对接送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并做好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登记,及时发现、制止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幼儿园在校内应明确校车的停泊位,校车须规范停放;上学放学时间要实行人车分流,维护好进出校门的交通秩序。

第十六条校车只负责本学区范围内幼儿学生的接送,不得跨学区、乡镇接送,如被查获,取缔该校校车许可资格。

第十七条校车后方应张贴由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设立的校车监督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由教育部门牵头,交管、交通、安监等部门协助,定期对各幼儿园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交管部门要加强道路安全行驶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向教育部门反馈。

第五章校车的考评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校车实行学年考核制度,由教育部门牵头,交管、交通、安监等部门参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平时监督、检查的情况,每个学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

格的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销校车接送许可资格并通报。

第二十条校车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1次的,由交管部门处罚并责成整改;被查获2次的,除交管部门处罚外,取缔该车校车许可资格;被查获3次的,除取缔校车许可资格外,该车所属幼儿园

不得再使用校车。取缔许可资格后仍然使用车辆接送学生的,教育部门须严肃查处,直至取消该幼儿园的办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车辆由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取缔该园校车许可资格;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以上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并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县《关于规范和提高学前教育的意见》、《县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县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