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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村级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促进村级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乡村级财务委托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机构与职责

1、成立乡村级财务委托中心(以下简称乡中心),从乡财税所和经管站抽调人员合署办公。

2、中心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负责做好村级会计帐务的登记和核算以及村集体资金的监管工作。

3、各行政村不再设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帐员,统一由现任村会计改任。报帐员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负责村级各项集体资金收入的收缴,办理各项正常支出,登记现金日记帐,及时向乡中心报帐。

第二条收入管理

1、规范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只能使用以下票据,即“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据”、“省水利工程供排水统一发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往来结算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税务部门印制的经营性收款收据。

2、专户缴存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财政拨款、上级各部门的拨款、补助收入、单位或个人捐款、土地补偿款、一事一议筹资及其它收入都应纳入村级帐户核算管理,所得收入必须在三日内缴存乡中心所设专用帐户。

3、乡中心必须为各行政村分设“XX村收入专用帐户”,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资金流入或流出该帐户。

第三条支出管理

1、规范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杜绝白条支出。

2、规范支出审核程序。乡中心统一制作《XX村支出报销审批单》,说明事由、金额、经手、证明、日期、原始单据张数,由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后,村支书审批,再由报帐员报帐,乡中心主任签字,要求做到一事一单。

3、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支出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按照本村人数不超过10元/人的标准计算指标,争取到上级投入或个人捐赠的村,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30%增加指标,超过指标的部分一律不准报帐。

4、严格监管程序。生产性开支在5000元或以上、或非生产生开支在2000元或以上的支出,必须事先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管片领导同意后,报乡政府备案。严禁先斩后奏或只斩不奏,否则乡中心不予报帐。

5、村干部工资由误工补贴、岗责补贴、工作奖励三部分构成。村支部书记工资每年不低于6000元,其它村支两委干部按照村支部书记工资总额的80%—90%的标准计算,与乡政府年终考评结果挂钩,由乡政府发文确定具体数额,并实行上限控制:村支委三人的村,总额不超过25000元,三人以上的村,总额不超过30000元。取消村干部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补贴、补助。

6、各项支出行为必须在保障村干部工资前提下进行,不准随意挪用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资金管理

1、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逐笔序时记录现金日记帐。

2、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通过开出正规收据或发票收取,严禁收款不开票和白条收款,所收款项资金必须在三日内缴存乡中心专户,严禁坐支,严禁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

3、实行周转金(备用金)制度。经支村委研究同意后,报帐员可从本村帐上借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运转,限额2000元内。

4、支付申请。乡中心统一制作《XX村资金支付申请书》,村委会用款时,应当提前向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乡中心开出现金支票(大额资金转帐支付),报乡长签字拨款。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土地及矿产资源等村级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一律记入固定资产帐户核算管理。300元以下的,实行造册登记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签字登记,避免流失。

2、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实行“年审制”,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

3、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变卖须经支村委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固定资产变卖必须报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资产评估,并进行公开拍卖。

第六条民主理财(监督)

1、各村要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3—5人组成,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届期与同届村委相同,现任村支两委成员及其直系家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开展理财和监督活动在一个会计年度至少保证4次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支出单据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人员审核,加盖印章,并由小组成员多数人签名后,方可由审批人审批。

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及有关财务帐目,要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工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应及时、全面、真实的按程序进行公布。在一个会计年度至少公开二次以上,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公布。

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都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讨论形成的的决定、意见要做好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七条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乡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2、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其它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和依纪依规作出相关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①不及时结报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处以坐支金额的200%的罚款;

②村干部及财务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设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资金全额收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③报帐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帐的;

④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监督)和村级会计委托制工作的;

⑤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⑥报帐员离职时不办理移交手续的;

⑦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不正确行使职责的;

⑧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附则

1、各村应在年11月15日前结清年度1—10月份止的所有财务帐目,年12月31日前将帐目及资金移交乡中心。年11月起,各村的财务资料档案一律移交乡中心存档。年10月以前的财务资料档案由各村妥善保管封存。

2、本办法实施后各村按季度到乡中心报帐,每季度终了各村应结清所有帐目,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在下季度头月10日前到乡中心报帐。

3、本办法自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