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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通知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通知

各党支部、村委会、镇属(办)单位:

为规范全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2009年下半年我镇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公共资源交易站,具体负责镇、村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近两年来,绝大多数行政村、镇属(办)单位能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自觉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进必进的原则,但仍有少数行政村未按规定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现实需要,也是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交易机制的必然要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既有利于维护公共资源利益,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也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干部健康成长;还有利于消除群众对基层组织、干部的误解,融洽党群、干群关系。

二、进一步明晰进场范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镇、村利用财政、集体资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对外公开招标、采购、出租、出(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没有进入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都必须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具体进场范围田党发[2009]34号文件已经明确,主要包括: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如道路建设、危桥改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小型水利工程;村级公共资源租赁、出(转)让项目,如村集体土地、房屋、森林、山塘、水库、果园的承包经营;每宗评估核准价10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处置,如村委会旧办公楼的处置;村委会单项或批量金额1000元以上的物资或公共服务采购。

三、进一步严肃工作要求。各行政村、镇属(办)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在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自觉接受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的指导管理,未能批准,不得自行开展对外招标、招租、出让、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未按要求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镇里将在项目报批资金拨付等环节予以钳制,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共资源交易所涉有关职能单位要加强部门配合,按照府办发[]8号文件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职。镇纪委、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镇范围内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关违规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