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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事项通知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事项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和《新余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区大力加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如有些单位至今还没有公开一条信息,有些单位只有少数几条,离工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二、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填报、审核与公开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自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文件的公开。以各单位名义所发公文,由各单位办公室在发文后的一周内对文件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提出拟办意见,并经审批后办理。各单位重大信息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公开。

2.各单位领导重要活动信息的公开。由各单位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经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相一致。单位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应当在其全部活动结束后再予以公开。

3.各单位重要会议信息的公开。由主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经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相一致。

4.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5.各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部门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长期在网上留存外,其他政府信息的留存期限不超过1年。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办公室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提出拟办意见,经审签后,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相关股室审核办理。

2.相关股室收到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办公室转办的申请件后,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并经审批后,在自接到转办的申请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办公室,由办公室答复申请人。

3.各单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最多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申请人。

五、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5.不宜广泛知晓的单位领导的重要活动及讲话。

6.仍在推进的工作形成的会议纪要。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决定。

七、主动公开的信息经审批后,交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予以。

八、各单位应安排一位领导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名单于7月30日前报区信息化建设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