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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事项通知

规范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事项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确保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保尽保。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属于本通知范围之内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保)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参保对象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聘用干部)及公开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部在编工作人员。

二、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三、缴费比例:从年元月起缴费比例统一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即单位为20%,个人为8%。

四、缴费方式: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应代收补缴金额及续保金额,并统一缴交至社保基金帐户

参保人员所在单位补缴负担较重的,且不能一步补缴到位的,按省级文件精神可申请缓缴,并签订缓缴协议书,最长缓缴期为三年。

五、参保手续:各参保单位于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时段内到区社保局领取缴费基数变更表格。

未参保人员需带好参保人档案或行政介绍信、上编证,补缴时间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请各单位见通知之日起,按有关事项到区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