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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完善安全生产监察的通知

有关完善安全生产监察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进一步强化企业平安生产属地监管,为深入贯彻落实《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平安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政发〔2010〕79号)精神,依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原则,现就进一步落实平安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纳入市政府直接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二)市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与市政府签订《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单位。市政府每年选择重点单位与之签订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每年适当进行调整。

二、市直监管单位土地区域(土地区域系指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并承担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管责任。具有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平安生产准入条件,对涉及平安生产的审查批准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三、市直监管单位土地区域外其它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平安生产工作。

(一)按行政区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二)市西郊工业园区、祝华工业园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并承担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管责任;

(三)下放给我市的原轴承集团公司所属的改制子公司。并承担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管责任。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并对其作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承担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管责任。

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指导、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市直监管单位土地区域外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平安生产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配合、协助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市直监管单位土地区域内的平安生产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