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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强规范和完善价格调整基金征收体制办法的通告

有关加强规范和完善价格调整基金征收体制办法的通告

工业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各单位:

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更好地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方法>通知》政办发〔2003〕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方法〉通知》岳政办发[2010]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收费总额的3%向收费单位征收(其中幼儿园和义务制教育以及高中学校教育收费免征。

向受益单位按当年调价增值额征收5%。管价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性上调时。

二)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的3%向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征收。

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茶楼咖啡西餐厅、夜总会、酒吧、桑拿、按摩、洗浴、美容美发、婚庆影楼、体育健身场馆、漂流游乐、旅游景点、游泳场馆、网吧、游艺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的2%向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征收。

未设立财务帐目的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具体测算定额计征。

三)城镇规划区内承揽建设装置工程项目的建筑装置单位按建安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元。

按成交额向出售方征收2‰;房屋(铺面)出租,房屋出卖。按租金收入的2%向出租方征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

五)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含“招拍挂”按矿产经营权出让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

沙石、砖、瓦、水泥、石灰、砌浆灰等建材按销售数量每吨(或每立方米)0.5元向销售方征收。贵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非金属和能源、稀土、高岭土、采石等矿产按开采量消耗炸药折算每公斤炸药征收1元。

六)各类营运车辆中的大中型客车每台每年征收600元。货车按标志吨位五吨(含五吨)以上每台每年征收300元、五吨以下每台每年征收200元。

各类汽车修理厂(含汽车美容、洗车)按营业收入征收1%。

七)汽油、柴油等各类废品油按销售量每升征收0.02元。

八)中央、省、市(外省、外市)驻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

九)城镇供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按每吨(立方米)价内0.03元向供水单位征收。地方电网(含小水电)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价内0.004元向销售企业征收(其中地方电网从国家电网购买电量销售局部免征)

依照管价权限,其他管价的商品和收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从生产经营和收费获得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计提的比例由县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十)县财政预算安排局部。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县政务中心、财政、税务、金融、房地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文化、水务、技监、公安、监察、法院、新闻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征收方式:

一)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可由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

二)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进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财政非税管理部门负责。

三)房产交易和房屋(铺面)出租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四)土地交易、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以及砖、瓦、水泥、石灰、砌浆灰等建材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五)贵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非金属和能源、建材、稀土、高岭土、采石等矿产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局驻政务中心物价窗口审核。纳入政务中心统一征收。

六)承揽建筑装置工程的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局驻县政务中心物价窗口审核。纳入政务中心统一征收。

七)沙石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水务部门负责。

八)营运车辆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九)汽油、柴油等各类废品油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十)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缴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县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二)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实行跟踪管理。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县人民政府。使用时。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价格、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四)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

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用于积累的前提下,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制定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奖励。

六)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支出”中列支。住宿业、休闲娱乐业、生产(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市驻平单位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规范或扩大征收范围。违者由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对欠缴、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个人)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依法强制执行。

五)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一经查实,由财政、价格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使用资格,并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