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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营性用地拍卖出让临时执行方法

县经营性用地拍卖出让临时执行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市乡村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暂行方法》市政府令〔〕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方法所称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指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人拍卖公告,本方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原则上实行拍卖出让。

受让人原则上不得改变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规划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需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定顺序批准。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

第四条大宗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具体组织实施。

一)负责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年度计划;

二)负责审验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前的准备工作;

三)牵头负责拟订拟拍卖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方案;

四)负责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拟拍卖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方案;

五)负责料理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后有关用地手续和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

参与拟拍卖出让地块出让方案的制订。县建设局负责提供拟拍卖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参与拟拍卖出让地块出让方案的制订。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拟拍卖出让地块交易前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建(构)筑物的产权灭失和拆迁管理工作。

参与拟拍卖出让地块出让方案的制订。县财政局负责土地成交价款的征缴、管理。

并联系征地拆迁部门对拟征出让地块实施征地、拆迁、安排工作,桃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城建开发公司等土地经营主体负责组织征地拆迁资金。完成拟出让地块的前期开发工作,参与拟拍卖出让地块出让方案的制订。

第七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制度。经营性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条件一般不得组织拍卖出让:

一)新增建设用地必需依法完成土地征用转用审批顺序。

二)存量建设用地必需依法履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且无土地权属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下列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需实行拍卖出让:

一)凡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和政府贮藏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的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其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并且属于需要重建的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后再出让的

四)旧城改造由政府进行了征地拆迁安顿。

五)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后。

六)其他需要以拍卖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九条下列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可按批准的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一)临城区主干道路、符合乡村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改变为经营性用途、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后的建筑能对乡村品位有重大提升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已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周边的边角用地。

三)已经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周边的乡村道路因乡村规划调整而被取消的用地。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原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途。且建筑物不需要拆建的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

五)重大招商引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监察局备案。上述其它法定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及出让结果。

第十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审定拟拍卖出让地块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授权县国土资源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中介机构承办。

拍卖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失密。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底价由定价委员会在拍卖前一小时集体决策确定。拍卖的底价。

第十一条县国土资源局在拍卖出让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编制拍卖出让文件。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宗地界址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拍卖出让地块的情况。

第十三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拍卖法》规定组织相关拍卖活动。公布拟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拍卖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禁止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拍卖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十五条竞买人缺乏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六条以拍卖方式确定竞得人后。

县国土资源局改变竞得结果,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县国土资源局和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县国土资源局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竞得人应当依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拍卖活动结束后。

不得向竞得人收取费用。县国土资源局公布出让结果。

第十九条竞得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由国土资源局或原产权方交付土地后,方可依法申请料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出让合同终止履行。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应视为竞得人违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

一)违反本方法规定应当实行拍卖出让却规避拍卖。

二)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规范确认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底价的

三)泄漏拍卖出让底价、申请竞买人情况或者其他应当失密的其他资料;

四)违反规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时间。

七)索取、收受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人钱物的

八)对竞买申请人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的

九)拍卖出让活动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