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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印发规划区域集体搬迁安置临时方法的通知

政府印发规划区域集体搬迁安置临时方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促进乡村建设快速发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搬(拆)迁户的搬(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结合我县实际,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集体土地上房屋因乡村建设需要搬(拆)迁安置的适应本办法。第二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指《县城总体规划(2008-2030确定的30平方公里区域(具体区域见附件一)本方法所指县城规划区。

指其户籍所在地在县城规划区内,本方法所指农村村民。且依法享有县城规划区所辖行政村或社区内农民集体财富所有权的农村集体成员。

相互促进”原则,第三条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搬(拆)迁安置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统筹考虑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等诸多因素。积极推行失地、少地农民“两转变一纳入”

转变农民身份,即:转变土地性质。纳入社会保证体系。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搬(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集中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乡(镇)村(社区)两级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规划区搬(拆)迁安置领导小组。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1负责拟定搬(拆)迁安置工作政策、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安排对象资格审核工作;

3负责协调安排房建设规划选址、土地报批发证、项目立项、房屋权证办理、公布安排房年度利息价格等工作;

4参与施工图方案和建设招投标审定工作;

5负责做好其他综合协调工作。

二)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分别承担安排房项目建设业主的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料理安排房项目建设的各项报批手续;

2负责筹集安排房项目建设资金;

3负责安排房项目管理和建成后房屋移交工作。

其主要职责:三)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为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搬(拆)迁安置工作具体实施单位。

1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村民搬(拆)迁安置工作;

2负责安排对象资格初审工作;

负责土地发证、项目立项、房屋发证等所需资料的收集工作;3参与安排房规划选址。

4负责安排房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的维护;

5负责组织、指导建成后的安排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置对象

因集体土地被征收需要搬(拆)迁房屋或无法再获取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第五条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自己向村委(社区)申报登记,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初审,县城规划区搬

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安置对象。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

但已列入近期开发建设范围内的下列对象,第六条对土地尚未征收。经申报登记和审核确认,可以列为安排对象。

一)自己要求搬(拆)迁的

二)因婚姻等原因需要进行分家拆户且原房屋愿意整体搬(拆)迁的

搬(拆)迁时符合安排条件的家庭常住成员(限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称“实有安排人口”因政策规定或安排对象可预第七条安排对象依据搬(拆)迁时家庭成员结构情况确定。其中。

称为“拓展性安置人口”见的近期需要增加的安排人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有安排人口安顿:

后取得蓝印户口、开发区户口、小城镇户口,一)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籍的人员,并在原籍实际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的

二)原户口在被征地所在村(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政策安顿的三级以上士官、外地结婚定居人口)

三)户口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户口在被征地所在村(组)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按拓展性安排人口安顿: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拓展性安排人口指标。

一)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

二)已婚但尚未有子女的

男满25周岁)仍未结婚的或者年龄在法定晚婚(育)年龄以上且独身无子女的独生子女除外)三)达到法定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

四)无子女家庭或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的

不予安顿: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排人口。

搬(拆)迁时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地时寄居、寄养、寄读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房屋搬(拆)迁弥补安排协议签订前死亡的

四)有两处以上住房(不含商品房)只搬(拆)迁一处住房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农村安排人口的

第三章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符合安排条件的搬(拆)迁户。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房搬(拆)迁安置按照“优先考虑居住需求。节约资源”原则,由安排对象自愿选择货币安顿、公寓式安排和联户安排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安置。

第十三条货币安置是指对安排对象进行一次性货币弥补。

节约用地补助费按被搬(拆)迁房屋正屋占地面积500元/平方米计算。对选择货币安顿的安排对象实行奖励。奖励规范为:合法房屋正屋搬(拆)迁弥补金额与节约用地补助费两项之和的100%其中。

由政府对安排对象实行集中统一安顿的安排方式。第十四条公寓式安置是指安排对象按政策获得房屋搬(拆)迁补偿后。

1公寓式安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权证办理。

第一、二层购房补助费为600元/平方米,2选择公寓式安置的可以获得购房补助费。购房补助费(含节约用地补助费)规范为:按被搬(拆)迁房屋正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第三层及以上(坡屋面除

外)购房补助费为200元/平方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搬(拆)迁弥补价格规范提高的另行确定购房补助费)

3选择公寓式安置的实行公寓式住房安置的同时配置底层房屋。

4按建筑规划设计确定公寓式住房安排面积:户型面积设计按6090120150180平方米左右五种户型。搬(拆)迁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其中,实有安排人口

拓展性安排人口可享受安排面积30平方米/人(均包括分摊面积)可享受安排面积60平方米/人。

5底层房屋配置方案确定:按位置基本对等原则予以分配。

6米(含6米)以上配置两间,被搬(拆)迁房屋现处临县城主干道位置的底层房屋配置在临主干道位置;底层房屋按原被搬(拆)迁房屋正屋实际宽幅为配置依据:每户宽幅在6米以下配置一间。最高

限额为两间;原有房屋有两个以上户头的配置的底层房屋的宽幅不能逾越原有房屋的总宽幅。

每户配置一间。被搬(拆)迁房屋现处临县城非主干道位置的底层房屋配置在临非主干道位置。

其底层房屋购房价格按当年公布的直接利息价收取;配置一间以上(不含一间)其底屋房屋的面积列抵安排房住房购房面积指标,底层房屋只配置一间的不列抵安排房住房面积指标。其购房价格按

当年公布的住房优惠价购房。

建筑房屋宽幅和进深按规划设计确定(房屋宽幅不超过4米/间)

6价格确定:安排对象所购买安排住房面积均价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安排房优惠价格执行。

每户购买安排房面积以不逾越可享受安排房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超出10平方米以上7安排住房因户型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购房面积大于可享受安排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当年购房优惠价购买。

其计算公式为:含10平方米)局部按直接利息价购买;实际购房面积小于可享受安排房面积按安排房当年直接利息价减当年优惠价之差与差额面积的乘积进行奖励。

奖励=(可享受安排房面积—实际购房面积)当年直接利息价—当年优惠价)

8商住开发用地项目可以对比公寓式安排方式进行搬(拆)迁安置。

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地块,第十五条联户安置是指安排对象按政策获得房屋搬(拆)迁补偿后。统一设计,由安排对象所在村(社区)统一组织建设的集中安排方式。

1选择联户安顿的必需由安排对象写出申请。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严格依照县政府统一规划进行建设。

2、联户安排对象按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的面积配置土地;年满18周岁的子女。

过60平方米。

3安排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配置。联户安排地块的平整、道路建设、水电基础设施配套由政府负责。费用由安排对象自理。

4选择实行联户安顿的不享受节约用地补助费。

5选择实行联户安顿的必需按县政府的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行集中连片建设。

6联户安排房进行交易。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符合本方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农村村民。经审查同意,可提前予以安顿。破损房屋、危房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除弥补,弥补后残值物由政府收回,宅基地由政府征收。分户安置

所签协议在县、乡(镇)两级征拆、安排机构备案,对象从搬(拆)迁安置台帐中进行已安置登记。其所在村(组)进行征地搬(拆)迁时,不再安顿。

并第十七条对安排对象实行奖励。

一)协议签订的有效期限内。平房一次性奖励1500元/户;

二)按安排对象给予房屋搬(拆)迁补助费1000元/户。需要过渡的最多支付两次搬(拆)迁补助费。

三)实行货币安顿、统一安排过渡用房或已配置安排房的不安排搬(拆)迁过渡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搬(拆)迁过渡费为400元/月.户。为六个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搬(拆)迁人的搬(拆)迁安置、支付征地搬(拆)迁补偿款、督促被搬(拆)迁人及时腾地等四)根据搬(拆)迁安置规划、安排协议、征地搬(拆)迁弥补明细表。

具体事宜。

第四章安排房建设

第十八条安排房建设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负责;安排房的分配和管理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负责。

第十九条县城规划区搬(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县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普查数据库和搬(拆)迁安置台

县国土及房产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组织制定县城规划区安排总体规划,账。按有关顺序审定。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要根据全县年度征地搬(拆)迁计划以及安排量。纳

入年度乡村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安置点的选址、规划与设计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施配套、布局合理的原则。按有关顺序批准。规划设计时应当听取和征求乡(镇)村委(社区)和被安排对象代

表的意见。

建成配套齐全、户型合理、环境优美的安居小区。安排点建设必需依照节约用地、规划科学、经济适用、管理统一的原则。

由第二十二条安排房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搬(拆)迁。

第二十三条安排房原则上建设多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安排配售方法按多种户型设计,以满足被安置对象的需求。其安排房建筑标准为:结构为砖混或框架;外墙贴墙

铝合金窗(不包括防盗窗)进门装置一张防盗门;公用梯间墙面涂料,砖;房屋室内及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地面水泥砂浆找平,钢木扶手;水电到户(不含室内水电装置)下水管装置。

第二十四条依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确保按时按质竣工交房。

第二十五条安排房项目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排房建设成本价格。建筑装置,小区内道路、绿化、水、电、环卫等公用配套,报建规(税)费等所需费用。

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提出,安排房直接利息价格。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审核确定。每年第四季度对外一次。

第二十七条安排房建设作为政府保证性住房之一。

一)以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应土地。

二)安排房的报建和权证办理由搬(拆)迁人统一组织操持。收费规范按10元/平方米包干缴纳。税金按规定由纳税对象缴纳,维修基金按实缴纳;

三)自来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和入户费按利息价收取。

第二十八条联户安排建房的报建和权证办理由搬(拆)迁人统一组织操持。收费规范按10元/平方米包干缴纳。税金按规定由纳税对象缴纳。

第二十九条简化权证办理的顺序。采取集中办公、定期审批、限期办结的方式。

第三十条安排小区及安排点连接乡村主次干道的基础设施。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负责“三通一平”

第五章安排房配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被搬(拆)迁人在实施搬(拆)迁时应明确选择安排方式。并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开出预安排通知单到县城规划区搬(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料理安排手续。

第三十二条料理安排手续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安排资格和人口的审查。县城规划区搬(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凭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开出的预安排通知单及被安排对象提交的相关个人资料。

分别确定安排地点、安排户型和补偿经济开发区、国土、建设、房产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定安排对象的资格、确定安排方案。对选择货币弥补安顿、公寓式安置房、联户安顿的对象。

二)审查结果公示。对经审查符合安排条件的对象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

偏重新审议公示。

三)审核备案。县安排办将安排对象以列表方式和公示情况对照普查数据库和搬(拆)迁安置台帐进行审核。报县安排领导小组审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安

发放安排资格证明。

四)料理手续。安排对象凭安排资格证明到县安排办料理安排手续。

第三十三条选择公寓式安置方式的同一安排小区内。以集体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依次选定住房。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需要选择低楼层(指住房第一、二层住房的可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安排房计算楼层差价。

第三十五条安置房在交房后一年内由县安置办到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料理权属登记手续。资料齐全的限期在一个月之内办结,并在料理权属登记时分别注明为安排房和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情况。

不得擅自变卦。安排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搬(拆)迁安置时初始登记人。

第三十六条安排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可转让给其他安排对象。安排房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须补交土地价款和有关税费。

三十七条安置小区(点)建成后由所属乡(镇)和村(社区)组织指导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受益对象承当。第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纳入社会保证的被征地农民对象为:以组为单位。

第三十九条对被征地农民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使用征地范围内土地的企业和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县、乡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求职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

三)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比照享受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守业就业援助政策。

四)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列入再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安全。资金以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按养老平安政策自愿参保。

按其身份可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被用人单位招聘、招录的人员随同用人单位参与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第四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安全。

第七章安排房资金来源及监管

对第四十二条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设立搬(拆)迁安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管理。

第四十三条安置资金(包括货币弥补资金和安排房建设资金)从下列渠道筹措:

一)入住安排房对象的购房款;

二)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返还价款;

三)其他可用于安排房建设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符合安排条件被搬(拆)迁人选择实行安排房安置的其所购安置房的购房款。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获搬(拆)迁弥补中转付至县搬(拆)迁安置资金专户。

第四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安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的征地弥补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县城建设征地搬(拆)迁弥补安排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实施前县城规划区已完成房屋搬(拆)迁但尚未完成安顿的按县人民政府原规定文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搬(拆)迁户自愿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搬(拆)迁弥补规范进行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之前由县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注:1电梯房的层次调节系数除外。按市场上的实际作法进行计算。

2今年县城规划区安排房直接利息价格按1100元/平方米执行。

3今年。当年直接利息价减当年优惠价奖励规范为478元/平方米。居住房屋的购房优惠价按628元/平方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