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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长社会抚养费征收讲话

民政局长社会抚养费征收讲话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征基数

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以2009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14095.22元人民币),当事人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调查核实后,以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计划外生育以2009年本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2779.95元人民币),当事人实际年人均纯收入为高于上述标准的,经调查核实后,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二、征收标准

(一)基本标准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按规定计征基数的3.5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本县城镇居民的基本标准为98666元(14095.22×2×3.5)。

双方均为本县农村居民的基本标准为19459元(2779.95×2×3.5)。

一方为本县城镇居民,另一方为本县农村居民的,各按其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具体要求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双方均为本县居民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虽然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基本标准征收。

2、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基本标准的10%征收。

3、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的,按基本标准的50%征收。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按基本标准的30%征收。

5、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上述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三)加倍征收标准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按照相关征收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夫妇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从计划外第2胎开始,按基本标准的2倍征收。

2、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二胎以上的,从第2胎开始按“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二胎”的基本标准的2倍征收。

3、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基本征收标准的50%征收;对计划外生育的当事人,根据计划生育的具体情形,确定征收标准。

4、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2010年度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各地应严格遵照上述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具体有关事宜由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