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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加强铁路交通安全管理通知

铁路局加强铁路交通安全管理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一、充分认识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铁路提速,铁路交通安全更加突出和重要。保障铁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二、明确安全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要定期召开由经贸、铁路、交通、*、安监、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铁路交通安全情况,查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认真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地方铁路部门负责省管地方铁路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地方铁路安全畅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等作业的监督检查,避免此类活动影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桥梁跨越河道的安全监督检查,制止在铁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涉及河道内从事违法作业等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安监、环保、国防科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在铁路线路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加工以及爆破作业等活动;*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损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以及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设施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贸等部门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埋设、敷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管理机构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标桩埋设和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制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埋设标桩工作。铁路管理机构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送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后,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安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利(河道)等部门进行审定,审定后要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依此作为划定安全保护区、埋设标桩以及对安全保护区进行管理的依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公路)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对铁路管理机构提交的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保护区标桩。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和批准实施各种建设。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对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建造的已有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按照*部、铁道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标志的移交工作,严厉制止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等现象。

四、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确保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铁路线基础设施是否稳固、行车设备是否完好、职工是否按标准化作业、雨雪中行车是否按规定提前对线路进行预检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二是认真排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及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处理。三是加强道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道口情况。要做好道口铺面、预报警设备、通讯工具、工具备品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以及道口警示标志标线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道口设施设备和标志标线完备,运行状况良好。四是认真做好恶劣天气抢险准备工作。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和当地气象部门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铁路安全事故的机制,做到气象部门的预报、预警与铁路方面的预警预防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制定和完善恶劣天气抢险预案,建立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对铁路线基础薄弱地段、高路基地段、易塌方和滑坡地段,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加固,并加强巡查,一旦遇到险情做到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确保万无一失。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五、加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已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沿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铁路管理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时,铁路管理机构要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