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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市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意见

民政局城市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民政部*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6〕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6〕15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构建和谐*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救助力度,有利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要充分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州城市形象和增强城市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政府主管、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城管、卫生、园林、旅游、交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新闻、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互通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新形势下救助管理工作的特殊性,根据职责,相互支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不断提高我市的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三、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市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全市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居民有义务告知、引导、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所在辖区民政部门或市救助管理站求助,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可向辖区内*机关举报。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求助,经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市救助站、区县民政部门要无偿提供救助。

(三)实行临时性救助原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四)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救助对象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五)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政府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临时救助,只能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最终出路是回到当地、回归家庭。各区县政府、社会各方面和相关家庭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救助工作。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流出地政府要派人接回。市内的受助对象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派人接回。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设法及时接回,不得推诿、拖延、扯皮。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要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同时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四、进一步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责任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以民政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将城市综合管理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依法救助。

(一)民政局部门

1.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及时接受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市民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并对其实施救助,护送人员应完善相关手续。

2.负责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制定、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规章制度并落实救助措施。

*.指导各区县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并对外公开救助管理站和救助点的地址、电话号码、乘车线路,在车站、码头和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救助引导标志牌。

4.配合相关部门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救助活动。

5.核实、认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对查不清身份且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置。

6.配合*机关依法打击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

7.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要积极配合医院分清渠道和性质进行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欠费。

(二)*部门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方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护送人员应完善相关手续。

2.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流浪乞讨人员及胁迫、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谋利的组织者依法查处。

*.协助民政部门查询被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所在地。

4.*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通知120急救中心或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由*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护送人员应在接收医院的接收病人登记表上签名。

(三)城管部门

1.对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重要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工作;

2.协助民政部门规划定点设置救助管理站(点)引导标识牌,以方便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通知民政部门并协助护送到120急救中心或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进行查询、甄别。

(四)卫生部门

1.负责对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确定定点救治医院,明确相关医疗机构的救治职能。

2.市120救治指挥中心负责受理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病卧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求助,并及时通知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必要时可请当地*机关协助。收治者和护送者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收治手续。救治流浪乞讨人员的医院应及时通知民政部门认定被救治人员是否属于救助对象。

*.被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治愈后,属非本地人员且暂时无去处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由救治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4.医疗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并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5.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所在地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指导定点医院做好流浪乞讨病人基本医疗救治工作,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确保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流浪乞讨病人需进行紧急救治的应送就近医院,医院不得推诿、拒收、拒治或延误抢救时间。

(五)财政部门

1.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8*号)的有关规定,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和工作经费,认真测算、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并将其列入年度预算,实事求是地在预算中作出安排并专帐管理,予以保障。保障临时性、突发性专项救助工作经费。

2.保障医疗机构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和生活费用。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治的医疗费,应参照省劳动保障厅《*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川劳社发[2*5]1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川劳社发[2*0]11号,特殊病情除外)的规定执行,费用严格控制在本级财政、卫生、民政部门核定范围内。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根据其不同情况,对符合相关报销政策的救治费用应分别通过救治对象家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还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助资金等其他渠道的作用。

*.要定期对救助管理站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检查。

(六)机构编制部门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研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机构和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编制的审批工作,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七)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会同卫生部门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标准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八)交通部门

协调客运单位为救助管理站接送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出车站、乘车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客运高峰期间,协助民政部门在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九)教育部门

1.将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内的流浪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

2.配合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少年儿童教育转化、心理矫正工作。

*.协助做好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4.帮助流浪乞讨人员中查不清身份、无家可归,由政府安置到本辖区的未成年人入学、复学、升学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十)司法部门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

*.配合*机关对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或利用流浪乞讨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揭露和宣传。

(十一)旅游部门

对所属的A级旅游景区(点)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1.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受助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为民政部门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三)残联

1.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受助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将残疾流浪少年纳入扶残助学计划。

*.为民政部门提供手语翻译。

(十四)各新闻单位

1.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社会组织和市民关爱困难群体,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救助活动;注重宣传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做法,揭露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敛财的丑恶现象,抨击以乞讨为职业,不劳而获,虐待老人、未成年人的违法和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为我市实施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配合救助管理站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说明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免费提供寻找信息。

五、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及时调整救助标准

各区县应积极争取建立救助管理站,同时增设“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也可以整合资源,与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一起建设,但要区域分开,实行一套班子,多块牌子。暂无条件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区县,要安排救助管理专项资金,同级民政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应参照《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执行。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应依据我市财力和居民生活水平状况,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为救助标准,但应随着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