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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敬老院管理的通知

民政局农村敬老院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提高全县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的,以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为重点,进一步提升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推进全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到20*年底,全县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实现所有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都能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目标。

三、管理措施

(一)严格审批供养对象,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认真审查认定五保对象,确保审批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落实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县民政部门按照集中供养每人每年24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认真落实发放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老人守则、服务、会议、学习、人事、供养、收养、护理、医保、膳食、卫生、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敬老院管理。

(四)做好院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五保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敬老院要保持饮食卫生,环境整洁;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设立医务室,无条件的要与乡镇卫生院、诊所等定点挂钩,为五保对象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供养人员去世后,敬老院要科学从简操办后事;经常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五)工作人员配备到位,确保敬老院工作正常运转。敬老院按需设岗,岗位主要由院长、护理员、炊事员、医疗人员、会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五保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8。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政府选派,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做到按月发放。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敬老院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按照用款计划及时拨付。

(六)大力发展院办经济,探索以副补院的新路子。要开展多种形式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改善设施、改善五保对象生活条件等。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四、加强领导

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将农村五保供养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认真办好。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的工作机制,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在对象管理、资金落实、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推动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