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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指导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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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指导意见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意见》(国发〔*〕10号),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3号),明确了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措施。现将该《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如何贯彻《指导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要逐步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因病施治”,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注意发挥好社区卫生服务对医疗保险的作用,促进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按照《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对其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进行资格认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就医分流机制。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可以适当降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或适当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试点。

四、加强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与服务,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平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的社区卫生服务及药品价格。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定点协议管理,对医疗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与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试点等工作,共同搞好城市社区卫生体系建设。